一、背景
近日我國中央銀行總裁楊金龍於「2018金融科技生態系領袖高峰論壇」以「虛擬貨幣與數位經濟:央行在數位時代的角色」為題發表演說。本篇將若干重點進行摘要介紹以供讀者參考。
二、焦點檢視
數位經濟一詞之定義,根據行政院引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及英國所發布之文件,係指透過產業創新活動,以知識為本透過網路擴散而全球化稱之。埃森哲(Accenture,埃森哲為全球最大的管理諮詢公司)預估數位經濟占全球經濟產值之比例將於2020上升至25%。
目前數位貨幣市場之總市值(含首次代幣發行Initial Coin Offering,ICO)約三千多億元。總裁提及,虛擬貨幣底層之區塊鏈(blockchain)或分散式帳本技術(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DLT),確有其特別之處,包括去中心化機制、不可竄改性(incorruptibility)及可追蹤性(trackability)等。接著他也舉例:「美國於1830~1860年代,處於自由銀行時代,銀行四處林立,可以發行自己的銀行券;迨至1860年,美國已發行的銀行券高達近8,000種。一旦發行者破產或倒閉,其發行的銀行券將一文不值,如此低信任度的銀行券發行者,被稱為「野貓銀行」(wildcat banks)」。
國際上如新加坡、英國、加拿大、日本、歐洲之央行等均在研究區塊鏈或分散式帳本技術對於結算、清算及跨行支付之可行性。而我國央行的目標為促進金融穩定、幣值穩定與健全銀行業務,透過法規與制度性設計建立信任基礎。而總裁也提到,將持續強化金融基礎設施,研究利用新技術改善支付系統之運作效率,眼下已與外部機構合作完成銀行間代收代付之實驗。
接下來的發展方向可能包含如何確保技術架構不被駭客入侵、因應貨幣的組成與樣貌不同,政策上應擬定相應之供需調節機制,傳產需尋求轉型契機,而當非金融機構得以更進一步參與貨幣流通體系,商業銀行的角色恐將面臨一定衝擊。最後,法制上需釐清對數位貨幣的定性、是否具法償效力、稅種及發行管理、交易清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相關作業規範。
三、結論
是故在選擇數位貨幣或法定貨幣、智能合約或法律契約、中心化或去中心化系統,我們需要清楚在審慎監理與擁抱創新間,在成本效益審酌衡量時,該如何共同型塑創新之社會價值,並拿捏個人或企業應對進退之策。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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