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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本件發生於1999年,原告X1在被告Y開設的和歌山醫科大學附屬醫院被診斷為急性會厭炎,在接受緊急呼吸道處置時呼吸心跳停止,因缺氧性腦病變陷入植物人狀態。X1及其父母X2及X3基於債務不履行或不法行為(使用者責任)向Y請求
2024/09/09
原告X為患者A(死亡時85歲)的繼承人,主張因被告醫院未能及早發現A的大腸癌,又怠於對癌症的追蹤觀察,延誤治療導致A因大腸癌轉移至肝臟死亡,以醫院負責人Y為被告,提出基於診療契約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訴訟
2024/07/08
原告X1在被告Y經營的醫院出生,於袋鼠護理期間心肺停止,致重度腦性麻痺後遺症。X1之母X2、父X3主張Y或其職員未提供適當的說明就開始袋鼠護理,未對低血糖進行適當處置,過程中未提供適當的經過觀察等,要求Y支付215,63
2024/06/03
產婦原告X1在被告Y經營的醫院接受A醫師接生,因胎盤早期剝離,造成新生兒原告X3腦性麻痺等嚴重後遺症。X1、產婦夫原告X2及X3,以醫師延誤診斷及延遲進行剖腹產等,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2024/04/03
被告Y身兼主治醫師及婦產科醫院負責人,因使用催產素(Oxytocin)及前列腺素(PGE2)兩種藥物對產婦(原告X1)進行催產,導致胎兒A罹患缺氧性腦病變,於4年後死亡。X1及其夫(原告X2)因而對Y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求
2024/03/06
原告為本件患者A妻及二名子女,A(當時66歲)於被告Y經營的醫院接受腹部主動脈人工血管置換手術(下稱本件手術),於術後因腹腔內出血死亡。原告主張被告醫院的醫護人員在術後管理方面存在過失,根據使用者責任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本
2023/12/27
失智症患者A(當時91歲)趁其配偶Y1(當時85歲)及長媳B不注意時外出,進入一審原告X(鐵道公司)車站內與行駛中的列車相撞死亡,X依民法第709條及第714條規定,向家屬們(A妻Y1及長子Y2)提起包括列車延遲等共約7
2023/11/08
本件原告X於被告Y所經營的醫院,因踩到積水跌倒而撞到左肩,導致肱骨外科頸骨折。X主張本件事故是院方在硬體的設置或維護上的瑕疵所造成,依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向Y求償包括醫療費、交通費、休業損失、慰問金和律師費等共
2023/11/01
原告A、B為嬰幼兒期因共用針頭接種疫苗感染B型肝炎之國賠集體訴訟案的受害者。本件系爭除斥期間之起算點,被告日本政府認為依最高法院2021年之判決,起算點應為「e抗原陰性慢性肝炎發病」之際,距原告們提起告訴已超過20年之除
2023/02/24
現今醫療糾紛及醫療之民刑事訴訟已成為常態,尤以提起刑事訴追並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更是屢見不鮮,截至2011年之刑事案件已高達414件、民事案件亦高達132件,此現象除導致司法資源的鉅耗,更使得醫護人員於執業時無法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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