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全文

  • 法規類別
  • 修正日期
    2015/11/16
  •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 第109條

    家屬教育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老人及家屬支持性服務。
    二、協助家屬運用社會資源等服務。
    三、定期召開住民家屬座談會或聯誼活動。
    四、提供家屬參與老人進住機構調適服務。

  • 第110條

    家屬教育服務提供單位應定期辦理滿意度調查。

  • 第111條

    機構式日間照顧服務內容如下:
    一、生活照顧。
    二、生活自立訓練。
    三、健康促進。
    四、文康休閒活動。
    五、提供或連結交通服務。
    六、家屬教育及諮詢服務。
    七、護理服務。
    八、復健服務。
    九、備餐服務。

  • 第112條

    老人福利機構內設日間照顧設施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規定配備必要之設施設備。
    二、設有固定隔間、獨立區劃。
    三、置專任照顧服務員及相關社會工作或護理人力。

  • 第113條

    機構式日間照顧服務人數,每日同一服務時間以三十人以下為原則,且不得超過原許可設立之機構規模。
    機構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製作服務紀錄。

  • 第114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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