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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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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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20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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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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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條
家屬教育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老人及家屬支持性服務。
二、協助家屬運用社會資源等服務。
三、定期召開住民家屬座談會或聯誼活動。
四、提供家屬參與老人進住機構調適服務。 -
第110條
家屬教育服務提供單位應定期辦理滿意度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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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條
機構式日間照顧服務內容如下:
一、生活照顧。
二、生活自立訓練。
三、健康促進。
四、文康休閒活動。
五、提供或連結交通服務。
六、家屬教育及諮詢服務。
七、護理服務。
八、復健服務。
九、備餐服務。 -
第112條
老人福利機構內設日間照顧設施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規定配備必要之設施設備。
二、設有固定隔間、獨立區劃。
三、置專任照顧服務員及相關社會工作或護理人力。 -
第113條
機構式日間照顧服務人數,每日同一服務時間以三十人以下為原則,且不得超過原許可設立之機構規模。
機構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製作服務紀錄。 -
第114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