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全文

  • 法規類別
  • 修正日期
    2015/11/16
  •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 第85條

    休閒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休閒訊息及諮詢。
    二、辦理休閒活動。
    三、提供休閒活動空間。
    四、提供休閒設施。

  • 第86條

    休閒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
    三、觀光產業。

  • 第87條

    休閒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尊重老人自主參與之意願。
    二、考量老人身心負荷及認知能力,提供服務。
    三、提供無障礙設施與寬廣活動空間,注意老人人身安全。
    四、休閒設施應註明使用及安全性說明。
    五、結合專業人力,提供老人多元選擇之休閒活動。
    六、推廣老人休閒認知,提昇休閒自覺,建立正確休閒態度。

  • 第88條

    資訊提供及轉介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社會福利相關資訊。
    二、依服務對象個別化需求,連結相關服務。

  • 第89條

    資訊提供及轉介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三、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 第90條

    資訊提供及轉介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隨時更新社區相關資源之資訊,以供參考。
    二、了解社區內服務提供單位之服務項目及規定,以利轉介服務之參考。
    三、製作諮詢或轉介紀錄。

  • 第91條

    住宿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整潔衛生、採光及通風良好之居住空間。
    二、提供寢具、被服、個人置物櫃、衛浴設備、水電設備及其他必要生活配備。
    三、提供住宿環境清潔維護服務。
    四、提供緊急呼叫安全系統、門戶安全服務與管理及其他安全維護服務。

  • 第92條

    住宿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設立規模、樓地板面積、設施設備及人員配置符合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規定。
    二、建立緊急安全事件處理流程及應變機制。
    三、空間設備及器具之設置,應考量老人使用及操作之便利性。
    四、注重居住安全設施維護,定期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業務及水、電安全之檢查維護。
    五、兼顧家庭生活氣氛,並使住民參與擺設佈置。

  • 第93條

    機構式醫護服務內容如下:
    一、評估住民身心狀況,依其需求擬定個別化照顧計畫,並定期評估修正。
    二、提供直接及間接照顧,並督導照顧服務員執行日常照顧計畫。
    三、協助住民就醫,並視住民需要,照會、轉介相關之醫療服務。
    四、指導住民正確使用藥物及藥品安全管理。
    五、協助住民參加老人健康檢查及疫苗注射。
    六、提供住民相關衛生、保健及健康生活方式養成相關資訊。
    七、協助照護品質管理與監測。
    八、住民健康狀況建檔管理。
    九、提供醫師定期巡診服務。
    十、其他機構式醫護服務。

  • 第94條

    機構式醫護服務提供單位應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規定設置必要之設施設備及相關醫護人力。

  • 第95條

    機構式醫護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製作個案紀錄。

  • 第96條

    機構式復健服務內容如下:
    一、機構式物理治療:
    (一)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業務。
    (二)疼痛之物理治療、照顧者與住民之教育及諮詢、個人或團體功能性活動訓練及指導。
    二、機構式職能治療:
    (一)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業務。
    (二)日常活動功能與社區生活參與之促進及訓練、日常活動安排能力之促進及訓練、治療性團體活動之規劃及帶領、照顧者與住民之教育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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