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全文

  • 法規類別
  • 修正日期
    2015/11/16
  •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 第37條

    保健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製作服務紀錄。

  • 第38條

    社區式醫護服務內容如下:
    一、疾病諮詢、診療及轉介服務。
    二、藥事服務。
    三、其他社區醫護服務。

  • 第39條

    社區式醫護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事服務機構、護理機構、相關醫事團體。
    二、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

  • 第40條

    社區式醫護服務提供單位應配備必要之設施設備,並應結合專業醫事人員提供服務。

  • 第41條

    社區式醫護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製作病歷或個案紀錄。

  • 第42條

    社區式復健服務內容如下:
    一、社區式物理治療:
    (一)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業務。
    (二)疼痛之物理治療、照顧者及服務對象之教育及諮詢、個人或團體功能性活動之訓練及指導、健康體能。
    二、社區式職能治療:
    (一)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業務。
    (二)日常活動功能與社區生活參與之促進及訓練、日常活動安排能力之促進及訓練、治療性團體活動規劃及帶領、照顧者與社區民眾之教育及諮詢。

  • 第43條

    社區式復健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復健相關醫事機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事團體。
    二、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

  • 第44條

    社區式復健服務提供單位應配備必要之設施設備,且所置社區式復健服務業務主管應具有醫事或社會工作人員專業資格。

  • 第45條

    社區式復健服務專業人員,應具有物理治療師(生)或職能治療師(生)資格。
    物理治療師(生)及職能治療師(生)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

  • 第46條

    社區式復健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製作病歷或個案紀錄。

  • 第47條

    輔具服務內容如下:
    一、輔具需求評估,並提供個別化服務。
    二、購置輔具後之檢測評估。
    三、輔具使用之專業指導或訓練服務。
    四、輔具諮詢服務。
    五、輔具維修服務。
    六、輔具回收服務。
    七、輔具租借服務。
    八、輔具教育及宣導服務。
    九、輔具展示服務。

  • 第48條

    輔具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復健相關醫事機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事團體。
    二、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
    三、設有輔具相關系所或研究中心之大專校院。
    四、醫療器材批發業及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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