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全文

  • 法規類別
  • 修正日期
    2015/11/16
  •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 第73條

    教育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課程設計應具創新及多樣性。
    二、製播老人相關廣播及電視節目時,應兼顧老人不同之語言需求。
    三、編印老人相關出版品時,應考量適合老人閱讀之字體大小。
    四、推廣教育或建教合作時,應避免不當營利。
    五、提供多元服務管道,並加強師資培訓。

  • 第74條

    法律服務內容如下:
    一、老人權益法律諮詢。
    二、老人保護法律服務。
    三、轉介法律扶助資源。
    四、宣導法律常識。

  • 第75條

    法律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老人福利機構。
    二、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
    三、法律相關團體。
    四、大專校院法律系所。
    五、律師事務所。

  • 第76條

    法律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
    二、基於誠信、公平、理性及良知,提供服務。

  • 第77條

    提供失能老人使用下列服務,所需之交通接送服務:
    一、就醫服務。
    二、社區保健服務。
    三、社區醫護服務。
    四、社區復健服務。
    五、輔具服務。
    六、日間照顧服務。
    七、家庭托顧服務。
    八、其他社區式服務。

  • 第78條

    交通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
    四、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

  • 第79條

    交通服務提供服務單位應配備必要之設施設備,且置綜合督導服務業務執行及管理人員。

  • 第80條

    提供交通服務之駕駛員應持有職業駕駛執照且身心健康。

  • 第81條

    交通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交通接送相關資訊,供選擇服務之參考。
    二、接受事前預約申請租用車輛時,應秉持公平公開原則。
    三、建立服務控管及查核機制。
    四、每次出車需列冊記錄。
    五、建立駕駛員進用及管理機制。
    六、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收費,不得另立名目向服務對象加收任何費用。
    七、車型及車齡應依規定辦理,並定期維修保養及清潔維護車輛。
    八、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第82條

    退休準備服務內容如下:
    一、財務規劃。
    二、退休後之生涯規劃。
    三、健康促進。
    四、退休前、後之心理調適。
    五、休閒生活安排。
    六、居住安排。
    七、社會參與。

  • 第83條

    退休準備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
    四、退休前所屬之服務單位。
    五、社區大學。
    六、社會教育機構。
    七、學校。

  • 第84條

    退休準備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充足的退休準備相關資訊。
    二、提供創新及多樣服務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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