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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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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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20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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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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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條
教育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課程設計應具創新及多樣性。
二、製播老人相關廣播及電視節目時,應兼顧老人不同之語言需求。
三、編印老人相關出版品時,應考量適合老人閱讀之字體大小。
四、推廣教育或建教合作時,應避免不當營利。
五、提供多元服務管道,並加強師資培訓。 -
第74條
法律服務內容如下:
一、老人權益法律諮詢。
二、老人保護法律服務。
三、轉介法律扶助資源。
四、宣導法律常識。 -
第75條
法律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老人福利機構。
二、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
三、法律相關團體。
四、大專校院法律系所。
五、律師事務所。 -
第76條
法律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
二、基於誠信、公平、理性及良知,提供服務。 -
第77條
提供失能老人使用下列服務,所需之交通接送服務:
一、就醫服務。
二、社區保健服務。
三、社區醫護服務。
四、社區復健服務。
五、輔具服務。
六、日間照顧服務。
七、家庭托顧服務。
八、其他社區式服務。 -
第78條
交通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
四、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 -
第79條
交通服務提供服務單位應配備必要之設施設備,且置綜合督導服務業務執行及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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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條
提供交通服務之駕駛員應持有職業駕駛執照且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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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條
交通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交通接送相關資訊,供選擇服務之參考。
二、接受事前預約申請租用車輛時,應秉持公平公開原則。
三、建立服務控管及查核機制。
四、每次出車需列冊記錄。
五、建立駕駛員進用及管理機制。
六、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收費,不得另立名目向服務對象加收任何費用。
七、車型及車齡應依規定辦理,並定期維修保養及清潔維護車輛。
八、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第82條
退休準備服務內容如下:
一、財務規劃。
二、退休後之生涯規劃。
三、健康促進。
四、退休前、後之心理調適。
五、休閒生活安排。
六、居住安排。
七、社會參與。 -
第83條
退休準備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
四、退休前所屬之服務單位。
五、社區大學。
六、社會教育機構。
七、學校。 -
第84條
退休準備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充足的退休準備相關資訊。
二、提供創新及多樣服務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