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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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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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20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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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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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居家式餐飲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製作服務紀錄。
三、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飲食。 -
第26條
緊急救援服務內容如下:
一、意外事件及緊急事件處理單位之聯繫。
二、救護車緊急救護之聯繫。
三、緊急聯絡人之通知。 -
第27條
緊急救援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
四、保全業。 -
第28條
緊急救援服務提供單位應置護理人員,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專任或特約行政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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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緊急救援服務提供單位應配備緊急救援服務中心及服務對象宅端所需之下列設施設備:
一、緊急救援服務中心:
(一)於監控狀態下,中心及服務對象端得隨時雙向對談溝通及互動掌握現況之主機。
(二)系統異常時,仍能確保迅速、完整處理訊息之多重支援功能設備。
(三)外線狀況監控與異常警示及紀錄之設施。中心外線通訊線路狀況監控與異常警示及紀錄之設施。
二、服務對象宅端:發訊主機及無線遙控隨身按鈕。 -
第30條
緊急救援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提供服務前,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契約,明定雙方之權利義務。
二、建立服務對象完整資料。
三、完成裝機後,對服務對象提供設備使用指導說明,並與使用者進行線上學習指導測試。
四、二十四小時全天候監測求救訊息,並視服務對象需要,立即進行救護聯繫。
五、訂定緊急救援處理流程、製作緊急事件處理紀錄,每月彙整警訊統計月報表,並保存三年。
六、確保緊急救援系統之設備正常運作。
七、定期舉辦服務滿意度調查。 -
第31條
住家環境改善服務內容如下:
一、改善衛浴及廚房設施設備。
二、改善入口玄關、走道、樓梯等動線,消除障礙物及高低差、改善出入口之障礙、裝置扶手等。
三、其他經專業評估必須改善之項目。 -
第32條
住家環境改善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
二、營造及工程業。 -
第33條
住家環境改善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積極維護老人尊嚴及自主,形塑友善老人居住及生活環境。
二、提供符合老人個別化需求之無障礙空間。 -
第34條
保健服務內容如下:
一、健康飲食促進。
二、健康體能促進。
三、健康諮詢、家?健康服務。
四、衛生教育宣導。
五、事故傷害防制。
六、口腔保健服務。
七、安全用藥服務。
八、慢性病預防。
九、心理健康保健服務。
十、其他保健服務。 -
第35條
保健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事服務機構、護理機構、相關醫事團體。
二、社會福利機構、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或衛生保健事項之社會團體。
三、學校。 -
第36條
保健服務提供單位應結合相關服務專業人員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