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判決:財稅

文章發表:2022/06/24
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而此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為營利事業「盈虧互抵」(或稱「虧損扣除」)之明文規定。......

文章發表:2022/06/17
本件稅捐義務人持有A水泥公司股票,於2012年12月20日設立由其單一持股100%之B公司,嗣於2013年4月3日至同年5月20日間,分22個交易日,每一交易日以不同交易筆數之方式,計61筆交易,透過稅捐義務人之帳戶,在證券集中市場出售A水泥公司股票共計27,656,005股,並將每次交易日所得款項於同日匯入B公司之帳戶共計36,974萬元;而B公司則利用稅捐義務人上開匯入之資金......

文章發表:2022/05/27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明文指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針對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定義,於同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亦有說明,即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文章發表:2022/05/20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07號判決(下稱本案判決)係於2021年11月25日宣判,新竹市政府稅務局雖不服提起上訴,但旋於2022年2月24日遭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在案(最高行政法院111年上字第64號裁定)。由於二審裁定均沿用本案判決見解,而無異見,故本文仍以本案判決為評析對象,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