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搜尋結果:替代物 搜尋結果 讀懂判決:會計 2025/11/21 合建分屋的持有期間計算──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538號判決評析 乙在2001年因繼承取得土地A,並在2013年10月7日參與合建分屋,於2017年8月21日分配取得合建分屋所獲配之房屋B及土地C。甲於2019年繼承父親乙留下的房屋B及土地C,並於2021年時出售所得額226萬元。乙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