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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按企業併購法(下稱企併法)第4條第3款,明文承認以現金作為對價之合併類型(下稱現金逐出合併),此一制度具有使公司股權單純化、強化公司經營效率之優點,惟同時,現金逐出合併亦係提供公司控制者得以藉此驅逐少數股東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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