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2021/08/02
110年7月1日起,營利事業出售其自105年度1月1日以後購入之房地產,適用房地合一2.0之規定。原則上,營利事業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
2021/04/19
個人出售104年度以前取得之房屋,未納稅義務人若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相關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財政部規
2021/03/22
按照所得稅法第4之1條的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為了避免利用人頭公司炒房的層出不窮,立法院近期三讀通過,將未上市櫃公司的證券交易所得稅納入最低稅負,避免個人利用交易股權的方式
2021/01/11
2020/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