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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根據財政部台財稅第36067號,關於「不動產因贈與發生之稅捐如由贈與人代繳者應併同計課贈與稅」解釋函令表示:「土地增值稅、契稅及監證費,依法雖應由受贈人繳納,但實際上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  
2018/01/30
根據遺產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根據報導南區國稅局接獲林先生電話詢問,今年初接受父親贈與土地一筆,而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不是應該是贈與人其父親嗎?為何他會收到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繳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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