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首頁時事直擊稅法贈與稅相關探討

贈與稅相關探討

文章發表: 2018/01/30

陳揚仁

  •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財政稅務系兼任助理教授

背景

根據遺產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根據報導南區國稅局接獲林先生電話詢問,今年初接受父親贈與土地一筆,而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不是應該是贈與人其父親嗎?為何他會收到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繳款書?

另一則報導,甲君以現金存入兒子乙君的銀行帳戶後,又用來支付乙君購買股票的交割款高達5,000萬元。中區國稅局經查獲之後,表示為子女購買股票,視同贈與,應課徵贈與稅,因此而補稅了478萬元。

焦點短評

如前所述,根據遺產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但是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1. 贈與人行蹤不明。
  2. 贈與人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
  3. 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此案例的情況,是因為經由南區國稅局查明之後,林先生的父親雖已接到贈與稅單,但是逾期並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之後,名下也沒有財產可以供執行,因此依規定將該筆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改為受贈人。

值得注意的是,所謂「無財產可供執行」,並不以完全無財產為限。例如贈與人雖有財產,但依法不得強制執行或無拍賣實益,或者經強致執行之後,所得到的數額不足以清償贈與稅款,亦可依規定改由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關於在遺產及贈與稅法中規定「視同贈與」如下列總共有六種情況:

  1.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
  2. 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
  3. 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
  4. 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
  5.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6. 二親等以內親屬之間財產之買賣。

此案例符合第3項規定,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其資金視為贈與,應課徵贈與稅。中區國稅局並表示,以贈與論的案件如當事人未辦理申報而被查獲,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十日內申報贈與稅,如果超過期限仍未申報,除了補稅之外,要處所漏稅額0.5倍至1倍的罰鍰。

參考資料

相關考題

  • 幾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原則上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A)一親等(B)二親等(C)三親等(D)四親等(95地特四等 稅務法規)
    ANS:B

高點會計專班

審計公報,審計準則公報,台灣VS國際《最新變革》,陳仁易老師,高點高上公職
公職考試,稅法最新修法,不可不知道的《必考重點》,曾繁宇老師,高點高上公職
會計師,審計學,精準解題,陳仁易老師,專技會計師,高點會計專班
會計師,高等會計學,精闢解析,郭庭銨老師,專技會計師,高點會計專班
高普考,112年高普考解題,財政學&經濟學,張政老師,公職考試,高點高上公職

精彩深度文章,盡在月旦會計財稅網

我想深入了解,《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 姓名:
  • 手機:
  • Email:
  • 職業:

    會計師事務所

    記帳業

    公司財會人員

    國考考生

    其他:

  • 雜誌: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請輸入驗證碼: 按一下重取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