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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SQM 主題五:組成要素_監督及改正流程

文章發表: 2023/06/21

賴柏錚

  • 國立臺北大學會計學系博士研究
  •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碩士
  • 文字工作者
TWSQM主題載於

主題五:組成要素_監督及改正流程


一、監督及改正流程

(一) 事務所應建立監督及改正流程,以達成下列目的:

1、就品質管理制度之設計、付諸實行及執行,提供攸關、可靠且及時之資訊。

2、採取適當措施以因應所辨認之缺失,俾及時改正該等缺失。

(二) 事務所應設計並執行監督作業

1、監督及改正流程除能對品質管理制度加以評估外,亦有利於事務所主動並持續改善案件品質及品質管理制度。例如:

(1) 基於品質管理制度之先天限制,事務所會辨認出缺失係屬正常,且其為品質管理制度之重要層面,因儘速辨認缺失能使事務所及時且有效改正該等缺失,並有助於提升持續改善之文化。

(2) 監督作業可能就未來一段時間內可能導致缺失之發現事項提供相關資訊,使事務所能藉由因應該等發現事項,預防缺失發生。

2、事務所應設計並執行監督作業,以作為辨認缺失之基礎。監督作業可結合「持續性監督」作業及「定期性監督」作業。

(1) 「持續性監督」作業係事務所為因應狀況之變動,而納入其流程中並即時執行之一般例行性作業。於大多數情況下,持續性監督作業可提供有關品質管理制度更及時之資訊。

(2) 「定期性監督」作業係由事務所按特定之時間間隔執行。

(三) 監督作業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1、事務所於決定監督作業之性質、時間及範圍時,應考量下列事項:

(1) 對品質風險作成評估結論時所依據之理由。

(2) 因應對策之設計。

(3) 事務所之風險評估流程與監督及改正流程之設計。

(4) 品質管理制度之變動。

(5) 以往監督作業之結果、以往之監督作業是否持續與評估品質管理制度攸關,以及因應以往所辨認缺失之改正措施是否有效。

(6) 其他攸關資訊,包括抱怨及指控(有關未依專業準則及適用之法令規範執行工作或未遵循事務所依本品質管理準則訂定之政策或程序者)、來自外部檢查之資訊,以及來自服務機構之資訊。

2、事務所之監督作業應包括對案件之檢查。

(1) 一般而言,案件之檢查包括確認須於「案件層級」實行之因應對策已依事務所之設計付諸實行,並有效執行。對案件檢查範圍,包括:

A.對「已完成」案件進行檢查。

B.對「進行中」案件之檢查。

C.對「特定」案件或「特定」案件合夥人進行檢查1

(2) 事務所可能使用監督作業之性質、範圍及其結果,以決定下列事項:

A.選取哪些已完成案件進行檢查。

B.選取哪些案件合夥人進行檢查。

C.選取某位案件合夥人進行檢查之頻率或週期。

D.對已完成案件進行檢查時,考量檢查案件之哪些層面。

(3) 對「已完成」案件進行檢查時,應決定擬選取之案件及案件合夥人。

A.此時,事務所應考量監督作業(含其他監督作業)之性質、時間及範圍,以及須接受該等監督作業之案件及案件合夥人。

B.依事務所決定之週期性基礎,至少就每一位案件合夥人選取一個已完成案件進行檢查。

(4) 事務所於選取「已完成案件」以進行檢查時,可能考量事項如下:

(5) 對「案件合夥人」之已完成案件依「週期性基礎」進行檢查,可協助事務所監督案件合夥人是否對被指派之案件已履行管理並達成案件品質之整體責任。事務所可能就已完成案件之檢查,訂定下列政策或程序:

(四) 執行監督作業之人員

1、事務所應就下列有關執行監督作業人員之條件訂定政策或程序:

(1) 須具備專業能力及適任能力(包括有足夠時間),俾有效執行監督作業。

(2) 須具備客觀性。該等政策或程序應禁止案件服務團隊成員或案件品質複核人員對該案件進行任何檢查。

2、就執行監督作業人員之客觀性設計政策或程序時,攸關職業道德規範係屬攸關。下列情況可能產生自我評估之威脅:

(1) 對案件進行檢查之人員:

A.就財務報表之查核案件而言,係該案件(或後續財務期間之案件)之查核團隊成員或案件品質複核人員。

B.就所有其他案件而言,係該案件之案件服務團隊成員或案件品質複核人員。

(2) 執行其他類型監督作業之人員:已參與受監督之因應對策之設計、付諸實行或執行。

3、於某些情況下,事務所(例如較不複雜之事務所)可能缺少具備專業能力、適任能力、時間或客觀性之人員以執行監督作業。於該等情況下,事務所可能使用聯盟服務或服務機構以執行監督作業。

二、評估發現事項並辨認缺失

(一) 辨認及評估缺失

1、事務所應評估「發現事項」以判斷是否存有缺失。並非所有「發現事項」(包括案件之發現事項)即構成一項缺失。

(1) 事務所應自監督作業之執行、外部檢查及其他攸關來源累計「發現事項」,並運用專業判斷,決定發現事項是否顯示品質管理制度存有缺失。

A.事務所於作成判斷時,可能須就各發現事項相關之品質目標、品質風險、因應對策或品質管理制度之其他層面,考量該等發現事項之相對重要程度

B.事務所之判斷可能受與該等發現事項攸關之量化及質性因素影響。

C.於某些情況下,事務所可能決定取得更多有關該等發現事項之資訊,以判斷品質管理制度是否存有缺失。

(2) 事務所於判斷「發現事項」是否顯示品質管理制度存有缺失時,可能考量下列量化及質性因素:

(3) 有關特定案件之「發現事項」

A.當「發現事項」顯示所執行之案件遺漏必要程序或所出具之報告可能不適當時,事務所之因應對策應包括:

(A) 採取適當措施以遵循攸關之專業準則及適用之法令規範。

(B) 當報告被認為不適當時,考量其影響並採取適當措施,包括考量是否取得法律專家之意見。

B. 當「發現事項」顯示所執行之案件遺漏必要程序或所出具之報告不適當時,事務所採取之措施可能包括:

(A) 向適當人員諮詢宜採取之適當措施。

(B) 與企業之管理階層或治理單位討論該事項。

(C) 執行所遺漏之必要程序。

C.就品質管理制度而言,事務對特定案件之「發現事項」所採取之措施並無法免除其採取進一步措施之責任,包括評估該等發現事項以辨認缺失,並於存有缺失時,調查所辨認缺失之根本原因。

2、評估所辨認之「缺失」

(1) 事務所品質管理制度之「缺失」,係指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

A.未建立品質目標。

B.未辨認或未適當評估某項或多項品質風險組合。

C.由於未適當設計、付諸實行或有效執行因應對策,致使該因應對策無法將相關品質風險發生之可能性降低至可接受之水準。

D.欠缺或者未適當設計、付諸實行或有效執行品質管理制度之「其他層面」,致未遵循TWSQM 1之「基本準則」。

(2) 與品質管理制度之「其他層面」有關之缺失,包括:

A.事務所之「風險評估流程」未辨認出有資訊顯示因事務所及案件之性質與情況之變動,而須建立額外品質目標,或須修正品質風險或因應對策。

B.事務所之「監督及改正」流程未能:

(A) 就品質管理制度之設計、付諸實行及執行提供攸關、可靠且及時之資訊。

(B) 使事務所採取適當行動以因應並及時改正所辨認缺失。

C.承擔品質管理制度最終責任者對品質管理制度「未執行年度評估」。

(二) 因應所辨認之缺失

1、事務所應設計並付諸實行所辨認缺失之「改正措施」,該等改正措施須反映根本原因之分析結果。「改正措施」之性質、時間及範圍可能取決於其他多種因素,包括:

(1) 根本原因。

(2) 所辨認缺失之嚴重程度及廣泛性,以及因應該等缺失之迫切性。

(3) 對根本原因之改正措施之有效性。例如,事務所是否須實行超過一項之改正措施以有效因應根本原因,或事務所是否須實行暫時性改正措施,直至能實行更有效之改正措施。

2、負責監督及改正流程運作之人員應評估:

(1) 是否就所辨認之缺失及其相關根本原因適當設計改正措施,並確認該等改正措施業已付諸實行。

(2) 就以往所辨認之缺失實行之改正措施是否有效。

3、負責監督及改正流程運作之人員,應及時向承擔品質管理制度最終責任者及負責該制度運作之人員,溝通下列事項:

(1) 所執行監督作業之內容。

(2) 所辨認之缺失,包括該等缺失之嚴重程度及廣泛性。

(3) 所辨認缺失之改正措施。

4、負責監督及改正流程運作之人員,可能「持續」或「定期」向承擔品質管理制度最終責任者溝通有關監督及改正之資訊。承擔品質管理制度最終責任者可能以多種方式使用該資訊,例如:

(1) 作為向事務所人員進一步溝通品質重要性之基礎。

(2) 要求人員對其被指派之職務承擔課責性。

(3) 及時辨認品質管理制度之主要疑慮。

5、負責監督及改正流程運作之人員向承擔品質管理制度最終責任者及負責該制度運作之人員溝通之資訊,亦提供評估品質管理制度及其結論之基礎。

 

註釋

  1. 為確認案件是否已遵循政策或程序,可能對特定案件或特定案件合夥人執行多種監督作業。返回內文

資料來源

  • 本文章有關品質管理準則1號「會計師事務所之品質管理」著作權專屬於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有,本人基於研究目的自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網站公報內容閱覽專區取得並摘錄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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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審計準則公報第七十五號「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第三部(上)
  2. 審計準則公報第七十五號「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第三部(中)
  3. 審計準則公報第七十五號「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第三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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