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判決:財稅

文章發表:2024/01/26
在遺產稅之計算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依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得作為扣除額減少遺產總額,然此一扣除額相較於其他扣除額而言有一特別之處,即相較於其他扣除額係以死亡時確定之事實狀態與以減免稅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則是先准納稅人主張扣除以計算稅額後,再限期1年命納稅人回報請求權行使情況,若納稅人履行剩餘財產交付義務達到准予扣除之金額才會解除管制......

文章發表:2024/01/12
上訴人(原審原告,即納稅義務人)與X公司於2011年3月簽訂契約書,約定由上訴人負責開發整合臺北市某地段之更新單元。同年4月,上訴人與A公司簽訂契約書,委由A公司協助處理部分都市更新開發整合業務,上訴人依約給付報酬予A公司並取得該公司開立之發票。......

文章發表:2024/01/05
向來稅捐實務上,對於稅務違章案件個案,多是將重點聚焦在判斷客觀上有無漏稅事實,對於主觀要件之論述往往不足,常僅以「行為人對於結果之發生雖非故意,亦難謂其無過失」、「但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帶過」,實務上更有以客觀漏稅事實成立逕認納稅義務人主觀構成要件亦當然該當之情況。......

文章發表:2023/12/22
財產交易所得中的證券交易以及不動產交易,向來是被獨立出來設計的兩種類型。而證券交易除了把有價證券換成錢,更常見的是與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物的交換,例如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規定的「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又例如本件的股份與股份之間的交換,而股份「交換」與股份「轉換」又有點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