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讀懂判決:財稅 讀懂判決:財稅 所得稅法中營利事業跨年度虧損扣除之限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5號判決 文章發表:2022/10/14 營利事業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扣除,惟於但書例外允許。就此,財政部85年10月2日台財稅字第851918086號函釋,具體揭明條件謂:公司組織之商業,如欲將過去某年度之虧損,作為本申報年度盈餘之抵扣(即跨年度盈虧互抵),而該過去虧損年度曾遭稅捐機關查獲短漏者,則必須該虧損年度之短漏所得額,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比例不超過5%...... 「名模條款」對於表演藝術工作者的稅務影響──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7年度稅簡更一字第1號為中心 文章發表:2022/10/07 新創公司於創業之初,必須決定商業模式,並基於稅務考量選擇是否設立公司或是設立公司之種類。而娛樂事業也相同,演員、模特兒、歌手等表演藝術工作者(以下合稱「表演藝術工作者」)也會基於稅務考量、補助考量、成本考量,決定是否加入經紀公司、開設個人工作室或成立公司,藉此進行稅務規劃。...... 承攬人抵押權與促參法之設定負擔禁止──澎湖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評釋 文章發表:2022/09/23 承攬人抵押權屬於法定抵押權,在1999年民法債編修正前尚無疑義,但民法1999年債編修正之後,其定性則引起學者間廣泛之討論。這樣的問題不僅嚴重影響著私法上承攬人之報酬保障,同時牽動了政府大型公共工程BOT案之履約擔保機制。澎湖地方法院2022年7月12日宣判之110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下稱本案判決)即係處理此一實務上未曾注意但影響極為深遠的議題。...... 待判決確認遺產範圍案件之核課期間起算──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53號行政判決為例 文章發表:2022/09/16 有關遺產稅案件,倘涉及須以民事訴訟確定遺產範圍之先決問題情形,稅捐稽徵實務上,向以財政部79年2月1日台財稅第780347600號函釋(下稱財政部函釋),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並依稅捐稽徵法(下稱稅稽法)第22條規定起算其核課期間來處理;司法實務上則援用最高行政法院106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聯席會議決議)採與財政部函釋相同見解處理。...... Prev <56789101112131415 > N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