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搜尋結果:遺產及贈與稅法 搜尋結果 讀懂判決:會計 2026/03/06 論贈與配偶擬制遺產及其不列入剩餘財產計算範圍──評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11號判決 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15條針對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課徵擬制遺產稅,但未明確規範納稅義務人;當配偶拋棄繼承時,原擬制遺產課稅目的反倒對其他繼承人加重稅賦。而遺贈稅法第17條之1亦排除該類贈與列入剩餘財產 讀懂判決:會計 2026/01/23 論稅捐爭議事件扣除額或收入減項支出之舉證責任──以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98號判決為中心 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稅基之計算,與扣除額密切相關,以遺產稅為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列舉11項扣除項目,作為遺產總額之減項,免徵遺產稅,故扣除額或減 讀懂判決:會計 2025/04/11 擬制遺產之課稅爭議──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評析 我國之遺產稅制,係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持有之財產為稅基進行課稅,為避免被繼承人於將死之際,先行移轉財產以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繼承人或繼承人配偶之財產,應視為遺產併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