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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2112 (48期) 論銀行法第125條「因犯罪所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判決【學習式判解評析】
中文篇名

論銀行法第125條「因犯罪所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判決【學習式判解評析】

英文篇名

Defining "Property or Property Interests" of Article 125 of Banking Ac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alysis on Supreme Court Judgment No. 2465 Tai-Shang (2019)

作者

黃致穎

閱讀核心

要如何解讀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的加重要件,最高法院對此曾有不同的看法,藉由2018年的文字修正,立法者放寬了該加重要件的適用範圍,並落實最高法院2013年決議。從立法目的觀之,本件判決有助於維持金融秩序,但是否需要針對具體個案來更細緻化,有待日後的實務發展。

延伸學習

銀行法第125條規定「因犯罪所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1億元將加重處罰,然其犯罪利益的計算基準有寬窄之分,法院採取較類似營收的認定方法,使得經手地下匯兌的業者容易受到較重的裁罰,值得注意!

關鍵詞

犯罪所得因犯罪所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違法匯兌銀行法第125條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2112 (48期)

起訖頁

095-103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52260962021120048011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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