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非法辦理匯兌業務加重處罰條件之適用──從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1號判決談起【學習式判解評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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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The Aggravating Clause of Illegal Remittance: An Analysis of Taiwan High Court Judgment No. 41 Jin Shang Chong Su (2019)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未經許可而辦理匯兌業務,將可能面臨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刑事責任,其中該條後段設有加重處罰條件,將使「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行為人面臨7年以上有期徒刑。實務上已有諸多業者因代客戶儲值境外第三方擔保交易平臺點數、辦理跨境匯兌等商業模式,而遭法辦之案例,是以在進行商業規劃時,對於相關金融法規之了解及遵循不可不慎。 | |
延伸學習 |
匯兌業務在我國為特許業務,未經許可而辦理此業務,將面臨銀行法§125I之刑事責任。地下匯兌業者除觸犯銀行法不得從事匯兌業務之犯罪外,其資金來源亦涉及洗錢防制法。客戶通常僅以證人身分證明業者之犯罪行為;但做證過程中常被發現有其他構成犯罪之行為而轉為被告,其犯罪類型及刑責得進一步分析。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102-108 | |
出版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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