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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2303 (63期) 共有人優先承購權及對價請求權之適用對象──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40號民事判決評釋【學習式判解評析】
中文篇名

共有人優先承購權及對價請求權之適用對象──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40號民事判決評釋【學習式判解評析】

英文篇名

Applicable Objects of Co-Owners' Right of Priority to Buy and Claim for Repayment: Comment on Taiwan Hight Court Civil Judgement of 2021 Sun-Yi No 240

作者

陳重見

閱讀核心

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處分共有地時,得行使優先承購權及應得對價請求權之他共有人,有無包括於通知後受讓應有部分之他共有人?另於計算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究應依共有人出賣之全部價金或以實際受領之部分價金為計算基準?本文對高等法院就此議題之見解評釋其妥適性。

延伸學習

土地法§34-1賦予共有土地出售少數反對者獲分配出售價款的權利,但實務上誰有權取得分配價款、分配的價款應如何計算,可能發生爭議,本文以高等法院之判決為例,說明在實務上曾發生的爭議問題,並評析法院對此案件的見解是否正確、合理。

關鍵詞

不當得利共有人提存價金對價請求權優先承購權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2303 (63期)

起訖頁

095-102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52260962023030063010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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