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財報不實案件,司法實務認定之會計師民事責任行為態樣【執業進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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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Patterns of Accountants' Civil Liability Behavior in Cases of False Financial Statement as Determined by Judicial Practices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由於公開發行公司財報需供投資大眾參考,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核閱後之財報若有不實,投資大眾得否對會計師求償?本文檢索自2006年1月11日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第3項公布施行起迄今,我國司法實務依該條項認定會計師有疏失、應負賠償責任的相關判決,並從各該判決理由中耙梳整理司法實務自行認定的會計師行為態樣(即未經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認應受懲戒),冀能以具體案例供未來會計師執業參酌。 | |
延伸學習 |
證交法在2006年新增§20-1,該條第3項第一次明定會計師對投資大眾的賠償責任。該條項採「過失責任」的立法模式,投資人須舉證證明會計師有過失行為,並須進一步證明該過失行為與投資人的交易行為及損害結果有「交易因果關係」和「損失因果關係」,方得請求損害賠償,在立法政策上是否有待修正,值得進一步研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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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65-0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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