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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2306 (66期) 違約金經法院酌減後之性質與同時履行抗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評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中文篇名

違約金經法院酌減後之性質與同時履行抗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評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英文篇名

Nature of Liquidated Damages after Being Reduced by Court and Excise of Defense of Simultaneous Performance: Analysis on Supreme Court Year 2021 Tai-Shan-Da-Zi No.1353 Civil Ruling

作者

謝礎安

閱讀核心

民法規定當雙務契約解除時,當事人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卻常見有他方當事人拒絕履行回復原狀義務之爭議情事。在這種情況下,相關法律問題直到去年底做出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裁定,以統一法律見解。

延伸學習

本案係買方已付予賣方的價金被轉變為違約金且被法院酌減,使賣方保有經酌減後之餘額成為不當得利。在不同的事實情況下,基礎事實不同,直接適用抑或類推適用民法§264規定,應予以區別。

關鍵詞

不當得利同時履行抗辯回復原狀違約金酌減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2306 (66期)

起訖頁

092-097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52260962023060066011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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