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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2308 (68期) 如何認定是否屬於無償取得之財產?【本月企劃】
中文篇名

如何認定是否屬於無償取得之財產?【本月企劃】

英文篇名

How to Determine Whether It Is Property Acquired Without Compensation?

作者

張曉芬

閱讀核心

夫妻婚姻關係消滅,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之複雜度,尤以一方死亡為最,除涉及遺贈稅法外,尚與民法、實務判決及相關解釋函令息息相關。遺贈稅法§17-1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1030-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為扣除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又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本文旨在探討「無償取得財產」之實務認定,及婚前財產「婚後增值或孳息」之法理及判斷,並舉例解析之。

延伸學習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實務應用,除本文探討婚後無償取得財產外,在遺產稅計算方面,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應自遺產總額扣除之特定項目,應依比例自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中扣除之。此一計算涉及諸多解釋函令,讀者應予延伸掌握之。

關鍵詞

夫妻贈與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無償取得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2308 (68期)

起訖頁

021-024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52260962023080068002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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