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審計機關剔除經費之預算額度可再挹注合規性支出【月旦時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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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The Budget Amount of Allocations Disallowed by Audit Agencies to Be Reused for Legal Disbursements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本文旨藉由手存文獻,沿波討源行政院主計處自1986年訂頒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後,為使我國政府會計之處理得與先進國家同步發展,故適時研修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歷經2007、2015、2017及2019年重行訂頒該一致規定迄今之規範,並就預算法與審計法所定,探討上述一致規定剔除經費交易事項分錄釋例做法,發現依1986、2007、2015年訂頒一致規定之做法,被審計機關剔除經費之預算額度無法再作為其他合規性支出所需。惟依行政院主計總處2017、2019年發布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之做法,被審計機關期中查核剔除經費之預算額度仍可再作為其他合規性支出所需,並自剔除經費之月份起,會計月報足以允當表達各工作計畫支出實況,且與預算法及審計法所定並無相左之處。故現行一致規定交易事項分錄釋例做法具合規性與適正性。 | |
延伸學習 |
未來可以著重於探討審計機關剔除經費後,其預算額度的再利用可能性及對合規性支出的影響。透過比較國際預算與審計制度,研究其他國家如何處理剔除經費及其再分配效率,將有助於了解臺灣制度的優劣。此外,可以深入探討如何在既有制度框架內,設計更完善的預算管理與帳務處理方式,並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浪費,剔除經費交易事項分錄的實務挑戰。這些方向對於政策制定及實務操作均具有高度的參考價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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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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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頁 |
050-056 | |
出版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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