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判決:會計

文章發表:2018/08/31
原告受託辦理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涉有諸多缺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報請交付懲戒。經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下稱被告)審竣認原告有未適當執行新增前十大銷貨客戶之查核

文章發表:2018/08/17
原告A會計師及B會計師於100年及101年度受託辦理漢○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案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專案查核,發現若干異常情事,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主管機關)證券期貨局調閱會計師工作底稿,發現原告受託查核漢○公司100年度及101年度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時,涉有諸多缺失,報請交付懲戒。

文章發表:2018/08/03
原告甲公司所有定著在雲林縣5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經雲林縣政府於104年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列為縣定古蹟。原告向被告(稅務局)申請依修正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規定免徵地價稅(105年7月27日修正移列為第99條第1項),經函復:「……經查貴公司屬『公營事業』,核與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免徵地價稅之規定不合……」原告乃於同年11月再行提出異議

文章發表:2018/07/30
甲公司民國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收入淨額457,510,555元及全年所得額816,469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以下簡稱北區國稅局)認甲公司無實際進銷貨事實,虛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重行核定營業收入0元,並按其虛開統一發票金額457,510,555元之8%核算其他收入36,600,844元,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