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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養信託監察人之實務規劃

文章發表: 2023/11/22

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之人口推估(2022~2070年)資料,我國65歲以上高齡人口占總人口比率預估將於2025年超過20%。換言之,我國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政府為因應高齡人口的變化給國家帶來之挑戰和機遇,將安養信託列為重要的高齡金融政策之一

張大為

  •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發展組組長
  • 東吳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博士

壹、前 言

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之人口推估(2022~2070年)資料,我國65歲以上高齡人口占總人口比率預估將於2025年超過20%。換言之,我國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政府為因應高齡人口的變化給國家帶來之挑戰和機遇,將安養信託列為重要的高齡金融政策之一,截至2023年第1季底止,累計受益人數已達81,000餘人,累計信託財產金額達到758億餘元,顯示安養信託已逐漸成為國人因應高齡社會來臨的重要信託商品,而信託監察人在安養信託中,具有重要的角色及功能,因此本文從實務的角度出發,探討安養信託中有關信託監察人的規劃與設計。

貳、信託監察人的意義

信託制度係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信託受益人能否依信託本旨享受利益,攸關信託目的能否實現,因此信託法為促進信託目的之實現,加強保護受益人行使權利,設有信託監察人。所謂的信託監察人係指為信託受益人維護信託受益權及信託利益的管理權人,得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行使其相關權利,其權利行使的方式可以是消極的,例如對受託人某項提議的否決權,也可以是積極的,例如受託人管理不當時,請求賠償等,但信託法上的信託監察人須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可依信託行為所定方法選任或由法院指派。

信託監察人之用語雖然是仿照民法及公司法上監察人所定,但是性質上差異甚大,我國民法及公司法上之監察人,其權限為事前的監督與事後的檢查,在性質上係屬監督權。而信託監察人主要的職務內容係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其權限的性質係屬管理權,與信託監察人並不相同。

信託監察人的本質係為受益人代為行使相關權利,在受益人本身有能力行使相關權利時,並無保護問題,故信託法第75條規定,除公益信託因受益人不特定,難以監督受託人,而必須強制設置信託監察人外,其他種類的信託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設置信託監察人。

參、安養信託監察人的功能

安養信託是指委託人所設立以照顧受益人安養生活為目的之信託,其架構是透過信託專戶,委託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給付受益人生活、醫療、安養、看護等等費用,以達到安養的目的 ,實務上,擔任安養信託受託人的多為兼營信託業務的銀行,故須透過異業結盟或是跨業合作方式,與社福團體、安養機構及服務機構等不同行業合作,以延伸安養信託的人身照顧功能,而聯繫財產管理與人身照顧的樞紐即為信託監察人,在安養信託中,信託監察人的職權除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之利益,為有關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外 ,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訪視的功能

信託監察人可以對受益人進行訪視評估,了解受益人的健康狀況,給予情緒支持及紓解,並建立特殊問題發現及通報機制,通知受託人提供資源或給予妥適之服務,例如更換安養機構,或是需要新的醫療及輔具等,以降低受益人的生活風險。

二、行使同意權的功能

(一) 重要事項如信託終止或變更之同意權

為貫徹委託人意思及確保信託目的達成,委託人可於信託行為訂定,重要事項須得信託監察人同意後方可辦理,例如信託契約的提前終止或變更約款等,以防止信託遭不當終止或變更,至於何者為重要事項,可由委託人於信託行為中認定。

(二) 緊急性或臨時性支出同意權

安養信託委託人在意思健全時,可以自己行使信託財產支付項目之同意權,但若狀況緊急委託人又無法行使同意權,例如自益信託委託人發生緊急傷病手術,委託人已意識不清的情況下,此時可約定經信託監察人單獨同意後,受託人即可先支付相關費用,以保障委託人獲得妥適照顧。

過往實務上曾發生的案例是,自益信託委託人係腦瘤患者,因為情況嚴重必須住院照顧及動手術,但聯繫家人的結果,家人漠不關心,反而是關心委託人的財產有多少,還好當時委託人已將財產設立安養信託,但家人並不死心,幾次提出想把委託人從醫院接回家照顧並將信託解約,但信託契約已約定,解約需要經過信託監察人同意,而信託監察人也以專業的角度表示,解約並不符合委託人的利益與病況,因為信託監察人把關的結果,家人們也只好不再提議。在該案例中可以看見,信託監察人對於委託人的保護十分重要,如無信託監察人之設置,則委託人可能囿於家人的親情壓力而同意解約......(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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