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判決:會計

文章發表:2023/01/13
著作權法是因應印刷技術而生的法律制度,販賣著作物是印刷產業的基本商業模式。因販賣著作物的活動過於分散,不易掌握,而重製著作物的傳統印刷廠,由於固定成本大,就政府管制上而言,非常集中,容易控制,故傳統著作權法制所設計掌握的關鍵生產要素就是重製,控制了重製也就掌握了著作的市場。

文章發表:2022/12/02
傳統商標侵權理論將商標法第68條「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的「相關消費者」定義為「直接消費者」,意即購買商品之人在購買商品當下,必須有混淆誤認商品來源的可能性。但售後混淆理論認為,直接消費者在使用商品時,若有使旁觀者(即潛在消費者)混淆誤認該商品來源之虞,仍符合商標法第68條的要件。

文章發表:2022/11/04
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1條之1第1、2項規定:「Ⅰ.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Ⅱ.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違反前開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同條第3項定有明文。

文章發表:2022/09/30
1990年代,臺灣環保意識開始抬頭,當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為設立電廠經常受到地方抗爭而無法順利建廠,因此政府於1991年開始對民營電廠(Independent Power Producer, IPP)招商引資,希望透過民營電廠的經營緩和電廠與周邊居民的關係,中央政策鼓勵臺灣民間及外商投資(如:日商東京電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