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判決:會計

文章發表:2024/07/12
聯合行為(又稱「卡特爾」)在我國和其他許多國家被禁止或加以管制,是因為聯合行為排除或減少市場競爭,損害整體經濟和一般消費者之利益。為了達到嚇阻效果,各國對實施聯合行為之業者設有嚴厲罰則,例如在美國,違法行為人可能被課予有期徒刑,我國知名廠商之高級主管也曾經因此在美服刑。

文章發表:2024/06/07
在我國法律制度中,營業秘密被定義為一種具排他性的財產權,此權利的確立需具備秘密性、經濟價值及合理保密措施等三要件。抽象的文字定義使得權利的界定和維護變得複雜,也增加了法官在個案判斷時的負擔。考量營業秘密本質上缺乏公示性,我國法院對權利確定及維持的審查一向從嚴,故企業對相關秘密資訊的保護需有完整的思考。

文章發表:2024/05/17
公司法第213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2018年修正前公司法第214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Ⅰ.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Ⅱ.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30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

文章發表:2024/04/26
本文介紹一宗纏訟多年迄今未審理終結的新藥開發權利金案件,兩造當事人面對同樣的契約文字,提出不同的主張,雖然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契約解釋屬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40號民事判決參照),但本案近10年來每一審級法院對於如何具體解讀契約條款的見解都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