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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0
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稱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失,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  
2021/09/01
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等相關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公益團體),得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及免稅標準第3條所規定,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  
2019/06/19
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8條明示各類所得應如何判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中第3款規定:「在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明示勞務報酬是以勞務提供地作為判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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