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規評析
文章發表:2018/03/22
公司與獨資合夥同為營利事業,但公司具法律上的人格,屬獨立的權利主體,且多數的公司股東均為有限責任股東,對公司的責任僅以出資額為限;相對的獨資合夥不具有法人格,獨資合夥的資本主要為獨資合夥負無限的責任。
文章發表:2018/03/12
為適度減輕中低所得者、薪資所得者及身心障礙者之租稅負擔,並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45號解釋,提高部分扣除額,俾使全民共享稅制改革利益。
文章發表:2018/01/26
台灣的會計期間,有例外的規定,不一定要採例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台灣有許多公司非採例年制,例如日商公司來台灣營業,配合日本母公司採四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