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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8
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其所稱「捐贈」,與「贈與」有何
2022/06/23
按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而,同條第4項於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繳納確有困難時,例外允許以實
2021/03/18
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捐贈與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免計入遺產,蓋由於此時積累的財富並非由繼承人獲得,沒有財富重分配的必要,且從繼承人的角度出發,亦無負擔能力的成長。同法第16條之1也對性
2020/10/1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6月23日發布新聞稿 ,再次強調二親等親屬間的財產買賣,應提出確有支付價款之事實證明,否則就會有被補徵贈與稅的風險。既然是「買賣」,為什麼又會有贈與稅的問題,這要從台灣人的借名登記(人頭)習慣,以及遺產
2019/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