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指醫療代理與病人自主權的法律保護(醫學人文)

文章發表:2022/05/23

睢素利

壹、前言

在不可治癒的傷病末期或於臨終時是否要採取醫療措施來延緩生命持續,需要病人個人依據自己的意願作出謹慎的決定。在沒有能力表達意願時,其真實想法也希望能被他人知曉並獲得尊重,這即是病人自主在醫療中的具體體現。為了更完善地保護病人的自主性,醫療實踐中出現了預立醫療決定。

貳、預立醫療決定的由來及應用

1969年,一位美國律師提出可以參考財產法中藉由遺囑對身故後的財產作出處理的規定,以允許個人提前聲明在自己無法表達個人意願時的醫療要求,亦即個人在特殊病況下對其生存意願的預先決定,這種預先決定被稱為生前預囑。

1976年,美國加利福尼亞(California)州通過了自然死亡法(Natural Death Act)。這是第一部將預立醫療決定所表達之生存意願合法化的法律,其明確指出臨終病人有權拒絕使用維生設備。1990年,美國通過了病人自決法案(Patient Self-Determination Act),該法案規定病人可以透過預立醫療決定書的方式來保護自己自願放棄接受治療的自主選擇權。1993年在醫療決定統一法案(Uniform Healthcare Decisions Act)中,美國統一規範了各州關於預立醫療決定的相關規定,彌補了預立醫療決定在各州實踐中,地域規範上的差異及其所引發的衝突。其後預立醫療決定在歐洲和亞洲的部分國家與地區,也逐漸受到了法律的認可並不斷地發展。

在亞洲,特別值得關注的是臺灣已於2015年12月頒布病人自主權利法,該法規定未來包括「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昏迷狀態、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經公告之疾病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等病人,均有權自主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該法是亞洲第一部用以規範病人醫療自主權的法律,明確指出醫療中係以病人為主體,應尊重病人的自主性、保護病人的自主權和保障病人選擇善終的自主權益。

中國目前尚無關於預立醫療決定的法律規定,但在一些公益機構的倡導和推廣下,預立醫療決定也獲得一定程度的發展。2011年所成立的「選擇與尊嚴網站」(http://www.xzyzy.com)即提出臨終時的急救措施和生命維持設備將增加病人的痛苦,且病人身體處於被控制的狀態已缺乏生命尊嚴,基於此,該網站倡議「臨終不插管」,倡導個人在身體健康或意識尚清楚時簽署生前預囑,表達自己在無法治癒的傷病終末期或臨終狀態時需要或不需要哪些醫療護理。另外,2013年民政局批准成立「北京生前預囑推廣協會」,該協會致力於推廣生前預囑之實踐與應用,並提出總的囑咐原則為:「如果自己因傷病導致身體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態』、『持續植物狀態』或『生命末期』,不管是用何種醫療措施,死亡的來臨都不會超過6個月,而所有的生命支持治療的作用只是在延長壽命而存在毫無質量時,希望可以停止救治。」可說體現了對病人放棄治療之自主決定權的尊重.....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30期:智慧醫療與遠距照護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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