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大法官釋字第778號就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0項與FDA函釋作成解釋,大法官認為將急迫情形限於須立即用藥、當場施予針劑或口服藥劑之情況,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已逾越母法。大法官並指出機關應貫徹社區藥局之可近性與方便性,方能確保民眾及時取得藥師調劑藥品服務之權益。大法官的提醒言猶在耳,本期企劃打鐵趁熱,以醫藥分業為核心,逐項探討調劑權歸屬、藥師職責、處方藥之管制規定與用藥知情等議題,在醫藥分業制度再造之際,與各界一同探索醫藥分工合作的可能性。
第99期 2025.01 |
迢迢復歸路 | 第100期 2025.02 |
醫事法的承先啓後: 保護健康與保障權益的使命和擔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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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政策與人工生殖法制之再省思 | 第102期 2025.04 |
置之死地而後知生——再論病人自主與善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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