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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分業法制之再建構

2019年6月,大法官釋字第778號就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0項與FDA函釋作成解釋,大法官認為將急迫情形限於須立即用藥、當場施予針劑或口服藥劑之情況,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已逾越母法。大法官並指出機關應貫徹社區藥局之可近性與方便性,方能確保民眾及時取得藥師調劑藥品服務之權益。大法官的提醒言猶在耳,本期企劃打鐵趁熱,以醫藥分業為核心,逐項探討調劑權歸屬、藥師職責、處方藥之管制規定與用藥知情等議題,在醫藥分業制度再造之際,與各界一同探索醫藥分工合作的可能性。

深入評析,請見:月旦醫事法報告第36期(2019年10月)
月旦醫事法報告第36期

一年12期.每月15日出刊



【本期企劃】醫藥分業法制之再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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