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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本案係由死者A的繼承人(原告X1、X2)對介護老人福祉設施的營運者(被告Y)所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A於機構中因進食不慎誤嚥致死,家屬質疑機構未依醫師指示提供正確質地的米飯,未善盡於進食過程全程協助或持續監視的注意義務,緊
2024/10/09
本件發生於1999年,原告X1在被告Y開設的和歌山醫科大學附屬醫院被診斷為急性會厭炎,在接受緊急呼吸道處置時呼吸心跳停止,因缺氧性腦病變陷入植物人狀態。X1及其父母X2及X3基於債務不履行或不法行為(使用者責任)向Y請求
2024/07/08
原告X1在被告Y經營的醫院出生,於袋鼠護理期間心肺停止,致重度腦性麻痺後遺症。X1之母X2、父X3主張Y或其職員未提供適當的說明就開始袋鼠護理,未對低血糖進行適當處置,過程中未提供適當的經過觀察等,要求Y支付215,63
2023/04/10
2017年花蓮縣萬榮鄉馬遠村布農族人發現自己祖先的有碑墓葬人骨在1960年時,以遷移墓葬為由,被臺灣大學醫學院運回收藏,期間並發表數篇體質人類學研究論文。
2022/01/10
不遵醫囑自動出院(against medical advice discharge,AAD),乃是病患或病患代理人(多為家屬)在醫師建議可離院前離開醫院。醫師在專業上認為病患尚需要繼續留院治療觀察處置,但病患或其家屬已無
2020/12/25
本件相關事實認定:2014年1月26日,病人在腰椎麻醉(spinal saddle block anesthesia)後開始痔瘡環狀切除(Procedure for Prolapse and Hemorrhoids, P
2020/11/27
本案係因產婦A為監控妊娠高血壓(pregnancy inducedhypertension, PIH)症候群而入院,卻因併發HELLP症候群、子癲症導致A死亡,A之家屬產婦夫原告X1、產婦子原告X2、產婦父原告X3、產婦
2020/05/06
醫療法第81條規定,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是為醫師告知說明義務之規定。
2019/06/17
我國在民國86年開始醫藥分業制度,規定醫師專職診斷、處置與治療,開立處方箋但不調劑藥品,藥師則專職調劑而不開立處方。
2018/07/31
原告因誤吞假牙至市立醫院(被告)就診,被告醫院醫師於診療時僅表示「用內視鏡取出吧」,除此之外未針對其他處置(若以內視鏡無法取出時需進行開腹手術)之可能性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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