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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病人C(58歲女性)於被告Y開設之醫院接受胃癌手術,術後第3天突然死亡,C的繼承人共7名(後總稱原告X方)因而對Y提起損害賠償之訴。C於Y醫院接受健檢時被診斷出初期胃印戎細胞癌
2024/11/13
本件交通事故肇事者(被告Y1)行駛車輛時未注意前方,導致車輛衝向對向車道後與被害者A(當時63歲)的車輛正面相撞,A遭受頸部挫傷、頭胸部撞擊等重傷,入院B、C兩醫院接受治療,於住院期間不幸再發生消化道出血,並疑因延誤治療
2024/08/21
患者A罹患末期肝癌且有腎上腺轉移,於2004年間入院被告Y國立大學醫院接受治療,在接受灌注化學治療(下稱化療)等治療後,最終接受腫瘤射頻燒灼術(Radiofrequency ablation, RFA),因術後併發出血死
2024/03/20
依照醫師法第21條規定:「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此外,醫療法第60條第1項也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
2024/03/06
原告為本件患者A妻及二名子女,A(當時66歲)於被告Y經營的醫院接受腹部主動脈人工血管置換手術(下稱本件手術),於術後因腹腔內出血死亡。原告主張被告醫院的醫護人員在術後管理方面存在過失,根據使用者責任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本
2023/11/27
本案為一起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被告Y本身為牙醫及A兒童牙醫診所的院長,負責管理A診所的診療業務。2017年7月1日,A診所的兼職C醫師在對死者B(當時2歲)進行蛀牙治療時,使用以利多卡因(Lidocaine)為主要成分的局
2023/11/08
本件原告X於被告Y所經營的醫院,因踩到積水跌倒而撞到左肩,導致肱骨外科頸骨折。X主張本件事故是院方在硬體的設置或維護上的瑕疵所造成,依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向Y求償包括醫療費、交通費、休業損失、慰問金和律師費等共
2023/10/11
對病患及家屬坦誠並不容易,這需要面對圍繞著專業身份、聲譽和害怕受到不公平指責的複雜文化議題。這些職責並不是單獨存在的。由醫療過失系統和其他申訴方式主導,以及較少提到的刑事調查和死因調查,這些系統在醫療法環境裡相互作用。
2023/09/27
所有參與者都肯認判例法僅代表整體醫療過失糾紛的一小部分。判例法僅包括非常大量案件中的少數幾個進入審判並作出判決的爭議。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的任何階段做出放棄或和解的決定:「絕大多數臨床過失案件不會進入審判階段,而指南通常
2023/09/13
原告X(當時25歲)於被告Y法人之A醫院擔任醫師,因主訴頭痛,陸續於自家A醫院及同樣由Y經營的鹿兒島大學醫院(下稱鹿大醫院)接受治療,起先X被診斷為疑似惡性膠質瘤(腦瘤),卻於一週後因腦膿瘍引發腦疝氣(顱內壓增高導致腦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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