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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第17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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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內容 | |||||||||||||||||||
【本期試讀】
裁判時報 .「於此範圍內」之「單純違憲宣告」與執行諭知 .既成道路與地價稅減免 .將來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之通知時機 .經理人之權力來源及認定標準 .詐術性交與違反意願 .科學證據之證據能力 智匯觀點 .假冒檢警三角詐欺中「表示意識」欠缺之救濟途徑 月旦時論 .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犯罪主體與刑罰主體 實務法學 .刑事訴訟法類: 【編輯手札】 本期裁判時報公法欄位部分,吳信華教授撰文評析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該判決就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之規定,認原則上合憲,惟於「個案顯然過苛」之範圍內宣告違憲,卻未諭知失效,另諭知相關機關限期修法及逾期未修法時法院之裁判方式。本文從憲法訴訟之基礎法理出發,檢討此種「單純違憲宣告」及「於此範圍內」之宣告方式是否妥適,並析論其後續法效果與執行諭知之定性,深具憲法訴訟理論之參考價值。蔡玉娟教授則針對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470號判決,探討既成道路土地申請減免地價稅時,得否追溯自供公眾通行之時起減免之爭議。本文從土地稅減免規則之減免程序、稽徵機關之調查義務與納稅義務人之協力義務切入,並以租稅法律主義檢視現行規定之妥當性,值得稅務法院裁判實務借鑑。 民商法欄位部分,陳聰富講座教授評析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49號民事判決。本案以應收帳款承購之授信實務為背景,本文區辨將來債權之讓與與附停止條件之債權讓與,釐清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時機,以及債務人得否以其與讓與人間之契約條款對抗受讓人,對金融裁判實務具有重要意義。王志誠教授則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86號刑事判決為素材,深入剖析公司經理人之權力來源及認定標準。本文主張經理人之認定應採實質審認,關鍵在於董事會有無授權,並釐清職務上權力與「實質影響力」之概念差異,對證券交易法上經理人特別背信責任之認定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之內控實務,深具學術價值。 刑法欄位部分,洪兆承教授評釋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57號刑事判決,聚焦於以詐術使人同意性交之行為,何時該當強制性交罪「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本文支持判決所採之法益關係錯誤說,並與宗教騙色等案例相區別,進一步提出性自主法益內涵仍待釐清之課題,值得理論與實務共思。黃鼎軒教授則評析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以一件纏訟近三十年之殺人未遂案再審改判無罪為例,檢討測謊等科學證據之證據能力。本文主張應區分「基於經驗法則」與「基於科學理論」之科學證據,以證據關聯性為判斷基準,並延伸討論國民法官案件中法院應如何就科學證據為證據裁定,深具人權保障與審判實務意義。 在其他欄位,本期智匯觀點刊登吳家慶教授之「假冒檢警三角詐欺中『表示意識』欠缺之救濟途徑」、月旦時論刊載呂丁旺教授之「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犯罪主體與刑罰主體」,以及實務法學欄位中蘇凱平教授梳理最新刑事訴訟法之裁判見解發展,均具有實踐上之重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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