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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原告夫婦有兩位女兒,K與患有唐氏症之L。因K受不適當的性接觸,原告夫婦為其尋求心理健康專家之幫助。具諮商師(licensed professional counselor)資格之被告於2009年7月開始為17歲之K提供諮
2024/11/01
以人權為重點來處理醫療衛生議題的方法現已得到廣泛的認可,但有個醫療法的特定面向卻經常迴避人權焦點:醫療疏失。當診斷和治療的注意義務仍受傳統侵權法管轄時,依據博拉姆標準(Bolam test)(或甚至更細化的準則),這代表
2024/10/09
本件發生於1999年,原告X1在被告Y開設的和歌山醫科大學附屬醫院被診斷為急性會厭炎,在接受緊急呼吸道處置時呼吸心跳停止,因缺氧性腦病變陷入植物人狀態。X1及其父母X2及X3基於債務不履行或不法行為(使用者責任)向Y請求
2024/08/21
患者A罹患末期肝癌且有腎上腺轉移,於2004年間入院被告Y國立大學醫院接受治療,在接受灌注化學治療(下稱化療)等治療後,最終接受腫瘤射頻燒灼術(Radiofrequency ablation, RFA),因術後併發出血死
2024/03/06
原告為本件患者A妻及二名子女,A(當時66歲)於被告Y經營的醫院接受腹部主動脈人工血管置換手術(下稱本件手術),於術後因腹腔內出血死亡。原告主張被告醫院的醫護人員在術後管理方面存在過失,根據使用者責任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本
2023/09/13
原告X(當時25歲)於被告Y法人之A醫院擔任醫師,因主訴頭痛,陸續於自家A醫院及同樣由Y經營的鹿兒島大學醫院(下稱鹿大醫院)接受治療,起先X被診斷為疑似惡性膠質瘤(腦瘤),卻於一週後因腦膿瘍引發腦疝氣(顱內壓增高導致腦組
2023/08/23
CGs對注意義務是否具有決定性,在同意與不同意的受訪者間存在明顯的意見分歧。一些大膽的斷言被提出:「偏離指南會被視為過失的證據」以及「CGs對於確定臨床醫師是否達到預期標準至關重要。」
2023/07/17
早期醫療行為是一位醫師輔以少數醫療人員,為病患提供服務,例如內科醫師搭配護理師和藥師,複雜點如外科醫師外加麻醉科醫師、手術助理和護理師。主治醫師為病患制定醫療方針、全程參與診治過程,最後完成治療,就像船長為整艘船制定航行
2023/06/05
2019年底爆發的新冠肺炎大流行(COVID-19 pandemic),導致全球醫療體系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臺灣於2021年的5月中,在邊境航空控管的破口下,迎來了第一波巨大的疫情衝擊,第一線醫護人員除面對變種病毒的威脅
2023/01/30
患者C(當時2歲10個月)於2014年間於東京女子醫科大學附設醫院接受頸部淋巴管瘤注射硬化劑Picibanil(OK-432)治療,在ICU接受術後管理3天後因橫紋肌溶解症、高CK血症、心律不整、心功能不全、乳酸血症併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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