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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
被告Y身兼主治醫師及婦產科醫院負責人,因使用催產素(Oxytocin)及前列腺素(PGE2)兩種藥物對產婦(原告X1)進行催產,導致胎兒A罹患缺氧性腦病變,於4年後死亡。X1及其夫(原告X2)因而對Y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求
2024/03/06
原告為本件患者A妻及二名子女,A(當時66歲)於被告Y經營的醫院接受腹部主動脈人工血管置換手術(下稱本件手術),於術後因腹腔內出血死亡。原告主張被告醫院的醫護人員在術後管理方面存在過失,根據使用者責任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本
2023/12/27
失智症患者A(當時91歲)趁其配偶Y1(當時85歲)及長媳B不注意時外出,進入一審原告X(鐵道公司)車站內與行駛中的列車相撞死亡,X依民法第709條及第714條規定,向家屬們(A妻Y1及長子Y2)提起包括列車延遲等共約7
2023/11/27
本案為一起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被告Y本身為牙醫及A兒童牙醫診所的院長,負責管理A診所的診療業務。2017年7月1日,A診所的兼職C醫師在對死者B(當時2歲)進行蛀牙治療時,使用以利多卡因(Lidocaine)為主要成分的局
2023/11/08
本件原告X於被告Y所經營的醫院,因踩到積水跌倒而撞到左肩,導致肱骨外科頸骨折。X主張本件事故是院方在硬體的設置或維護上的瑕疵所造成,依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向Y求償包括醫療費、交通費、休業損失、慰問金和律師費等共
2023/11/01
原告A、B為嬰幼兒期因共用針頭接種疫苗感染B型肝炎之國賠集體訴訟案的受害者。本件系爭除斥期間之起算點,被告日本政府認為依最高法院2021年之判決,起算點應為「e抗原陰性慢性肝炎發病」之際,距原告們提起告訴已超過20年之除
2023/09/13
原告X(當時25歲)於被告Y法人之A醫院擔任醫師,因主訴頭痛,陸續於自家A醫院及同樣由Y經營的鹿兒島大學醫院(下稱鹿大醫院)接受治療,起先X被診斷為疑似惡性膠質瘤(腦瘤),卻於一週後因腦膿瘍引發腦疝氣(顱內壓增高導致腦組
2023/09/06
申訴人X為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因違反精神保健福祉法第18條第1項,遭取消指定精神專科醫師之資格。X提起撤銷訴訟的同時也聲請停止執行。大阪地方法院(2017年1月18日)判決,本案一審宣判後60日內,該處分之效力暫時停止。
2023/08/09
原告X與被告Y經營的醫院簽訂了5年的牙科主任定期勞動契約,X於任期中遭Y以醫療工作上不適任,未履行對下屬的指導和監督職責等理由解僱。X主張除非有不得已之事由,本件解僱無效,請求確認雙方僱傭關係依然存在,有工資請求權。
2023/08/02
有關強制住院之醫療行為於法律上的性質,可透過(一)精神保健福祉法中對強制住院的規定和旨趣;(二)強制住院醫療於公權力行使上之適用性等兩方面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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