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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最新公告函釋所得稅法令營利事業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計算補繳金額及裁罰基礎

營利事業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計算補繳金額及裁罰基礎

文章發表: 2018/05/02

【函令字號】財政部107.03.28台財稅字第10604687570號令

【函令內容】

一、自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併同股利或盈餘淨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予其股東或社員,有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規定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情事者,不論其股東或社員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應補繳之超額分配稅額及裁罰基準,均以該條規定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之半數為準。

二、營利事業依前點規定補繳之超額分配稅額,得於補繳日依補繳稅額加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三、本令發布日前,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本令規定;核課確定案件,不予變更。

四、廢止本部104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40403045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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