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字號】
● 財政部114年3月26日台財稅字 第11304650680號令(下稱財政部114年令)
● 相關新聞稿
【函令內容】
一、自2025年期起,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7款或第2項第4款規定者,自災害發生當年期至減免原因消滅當年期止,減免各年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逾期申報房屋毀損情形者,亦自當年期適用。
二、自2025年期起,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8條或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5條規定減免房屋稅之房屋,以自各該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之減免起算時點,至各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最後1個月(當年6月)止,計算課稅年數,並據以適用相應之房屋稅減徵比率。房屋稅減免起算當年期之房屋課稅年數未滿1年,致自次年期起同一年期中,部分月份依房屋課稅年數相應適用較高減徵比率,部分月份依房屋課稅年數相應適用較低減徵比率,該次年期起,各年期房屋稅應適用較高減徵比率減徵。
【函令析要】
一、背景與緣由
為促使房屋有效利用並合理化房屋稅負,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即於2025年5月1日起開始繳納新制稅款。房屋稅新制除提高多屋族閒置房屋持有稅負外,對自住住家用房屋適用優惠稅率,增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由於房屋稅新制由按月改按年計徵,是納稅義務人如有符合上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之自住住家用房屋或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更新、重建等符合法定減免房屋稅要件,均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每年3月22日,2025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同年月24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減免房屋稅。
惟實務上,若房屋於上述申報期限後,遭受重大災害毀損,或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8條或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5條等規定,即衍生逾期申報是否仍可自當年期減免房屋稅之疑義。財政部遂發布114年令,以明確規範房屋因重大災害毀損及依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或新市鎮開發條例等規定之房屋稅適用起點與減徵比率,提供徵納雙方得以依循之原則。
二、重大災害毀損房屋稅減免規定
(一) 適用要件
按「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七、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及「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四、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之房屋。」分別為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7款及第2項第4款所明定,是須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一定比例者,始得符合減免房屋稅之規定。
(二) 減免期間
自災害發生當年期起,至減免原因消滅當年期止,期間內之房屋稅均可予以減免。
(三) 舉例說明
假設納稅義務人所有A屋於2025年4月26日遭受大災害,毀損面積達5成以上,並於2026年5月修復完成,雖納稅義務人未能於2025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前(2025年3月24日)完成申報,然依財政部114年令規定,仍自2025年期起適用減免房屋稅規定,並不會排除該年度房屋稅減免資格,因此,A屋於2025年期及2026年期均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免徵房屋稅......(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或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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