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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函令釋示:待銷售房屋租稅優惠期間得扣除不可抗力

文章發表: 2025/09/16

吳俊志

  • 晨心法律事務所律師
  • 補習班財稅法講師
◆—  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期間得扣除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銷售期間之規定  —◆

【函令字號】

財政部114年3月19日台財稅字 第11304658550號令

【函令內容】

一、自114年期起,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以起課房屋稅當月份至各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最後1個月(當年6月),計算持有房屋年數,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目及第4目規定訂定之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前點房屋建造完成當期,起造人持有房屋年數未滿1年,致自次年期起同一年期中,部分月份依持有房屋年數相應適用較低級距稅率,部分月份依持有房屋年數相應適用較高級距稅率,該次年期起各年期房屋稅應適用較低級距稅率課徵;起造人移轉上述房屋,逾房屋稅條例第6條之1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即於3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以起造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起課房屋稅當月份至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前1個月,計算持有房屋年數,依前段規定稅率課徵。

三、起造人因114年期起發生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銷售房屋,依下列規定期限,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申報核准者,該不可抗力期間(以月為單位,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得自前2點持有房屋年數中扣除;其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而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者,當地主管稽徵機關仍應核實認定:

(一) 不可抗力之事由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

(二) 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起造人之事由致不能於前款規定期限內提出申報者,應於該事由消滅後10日內補行申報。

四、前點經核准之無法銷售期間,嗣經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明有不同期間者,得依相關事證變更之。

五、第3點所稱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

【函令析要】

一、房屋稅條例修法後的差別稅率說明

114年開始後,房屋稅條例的差別稅率有所調整,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針對住家用房屋中,自住房屋及出租房屋的稅負降低,針對擁有多間房屋且未有效利用者,調高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以刺激住家用房屋釋出,進入租屋市場。

其中,住家用房屋部分,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目及第4目分別規定:「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一、住家用房屋:(三)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於起課房屋稅2年內,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2%,最高不得超過3.6%。(四)其他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2%,最高不得超過4.8%。」......(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68期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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