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後公司法規定員工酬勞工具的發放對象可以擴及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員工,即母(子)公司賺錢時,可分派庫藏股、新股認股權證等給子(母)公司員工。亦即: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間能「雙向」發放員工獎酬工具。為配合公司法規定,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改變以往將集團公司視為不同法律個體之見解,放寬集團員工獎酬費用認列之限制。集團公司員工獎酬工具在公司法及稅法之鬆綁,有利我國企業留才、攬才、育才,本期月旦將從公司法、稅法及會計角度探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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