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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準則公報第七十五號「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第一部(下)

文章發表: 2022/03/25

賴柏錚

  • 國立臺北大學會計學系博士研究
  •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碩士
  • 文字工作者

重點說明

審計準則公報第75號係由審計準則委員會參考國際審計準則第315號(ISA315)之相關規定,全文計六節共265條及6個附錄,合計171頁,內容相當龐雜,採逐條解析方式並不易掌握該號公報全貌。據此,筆者擬透過主題式引導帶領讀者進入跨時代的審計新面貌。筆者將審計準則公報第75號及相關公報,整合為四個主題,分別為:

  • 主題一:查核規劃作業之核心
  • 主題二: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 主題三:對受查者取得必要之瞭解
  • 主題四:內部控制制度與使用資訊科技之風險、一般控制及對查核工作之影響

(六) 固有風險因子

1、查核人員於辨認並評估個別項目聲明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時,應瞭解及應用「固有風險因子」(Inherent risk factors)。

  1. 「固有風險因子」係指某些事件或狀況之特性,其於考量控制前可能影響個別項目聲明易發生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不實表達之可能性。
  2. 「固有風險因子」將影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表達之可能性(likelihood of occurrence of a misstatement),或潛在不實表達對於財務報表之影響程度(magnitude)。
  3. 查核人員於對「受查者及其環境」、「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及會計政策」取得瞭解時,亦應瞭解管理階層於編製財務報表時,固有風險因子如何影響聲明易發生不實表達之可能性及其影響程度。

  4. 【作者叮嚀】例如:

    • 查核人員對受查者內部控制取得瞭解並無助於辨認及評估固有風險因子,亦即固有風險因子與受查者是否建立內部控制及內部控制運作有效性無涉。
  5. 為協助查核人員評估固有風險(IR),增訂「固有風險因子」(Inherent Risk Factors)以衡量個別項目對不實表達之敏感度。另為協助查核人員評估固有風險(IR)之變異程度,增訂「固有風險光譜」(Spectrum Of Inherent Risk)概念。

2、固有風險因子可能為質性(Qualitative)或量化(Quantitative),且影響聲明易發生不實表達之可能性。

  1. 與「依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規定編製資訊」(下稱財務資訊)有關之「質性」固有風險因子,包括:
    1. 複雜性(Complexity)。
    2. 主觀性(Subjectivity)。
    3. 變動(Change)。
    4. 不確定性(Uncertainty)。
    5. 導因於管理階層偏頗或其他舞弊風險因子(在其影響固有風險之範圍內)之易發生不實表達之可能性(susceptibility to misstatement due to management bias or other fraud risk factors insofar as they affect inherent risk)。
  2. 除前揭固有風險因子外,可能之其他固有風險因子,包括:
    1. 交易類別、科目餘額或揭露事項之質性或量化因素相當重大。
    2. 交易類別、科目餘額或揭露事項之項目組成缺乏同質性,或其數量眾多。

3、財務資訊有關之「質性」固有風險因子,詳析如下31

固有風險因子,說明,複雜性,I,因資訊之性質或編製所規定資訊之方式(包括當編製該資訊之流程先天上較難以應用時)而產生複雜性。例如,複雜性可能由下列情況所產生:i,於估算供應商進貨折讓時,可能須考量許多不同供應商之商業條款,或許多與估算折讓攸關且相互關聯之商業條款。ii,當會計估計使用多項具不同特性之資料來源時,該等資料之處理將涉及許多相互關聯之步驟,因此該等資料在先天上較難辨認、擷取、存取、瞭解或處理。II,當複雜性為固有風險因子時,受查者編製所規定資訊可能須有較複雜流程,且該等流程先天上可能較難以應用。因此,應用該等流程可能須有專門技術或知識,且受查者亦可能須採用「管理階層專家」。主觀性,I,因受限於知識或資訊之可取得性,導致以客觀方式編製所規定資訊之能力受到先天限制而產生主觀性。因此管理階層可能須對適當方法之採用及納入財務報表之資訊作出選擇或主觀判斷。II,再者,財務資訊可能採用不同方法,即使已適當應用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之規定,亦可能導致不同結果。隨著知識或資料之限制增加,由具有相當知識且獨立之個人所作判斷之主觀性,以及於該等判斷下所產生可能結果之差異性亦會增加。III,當管理階層之判斷較為主觀時,可能增加導因於管理階層偏頗(不論非故意或故意)之易發生不實表達之可能性。例如,管理階層於作具「高度不確定性」之會計估計時可能涉及重大判斷,有關其所採用之方法、資料及假設之結論可能反映非故意或故意之管理階層偏頗。變動,I,某些事件或狀況隨時間經過而影響受查者營運,或影響其所處環境之經濟、會計、法令、產業或其他層面,當該等影響須反映於所規定資訊時將產生變動。II,該等事件或狀況可能於財務報導期間內或兩期之間發生。例如,變動可能源自於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規定之制定、受查者及其營運模式或所處環境之變化,該等變動可能影響管理階層之假設及判斷,包括管理階層對會計政策之選擇、如何作會計估計或決定相關之揭露。不確定性,I,財務資訊無法僅採用足夠精確及完整之資料(亦即可透過直接觀察而驗證之資料)時將產生不確定性。於此情況下,可能必須採取之方法係運用現有之知識以編製所規定資訊,並在可行之範圍內儘可能使用足夠精確及完整之可觀察資料;如不可行,則應使用合理假設,該假設係由最適當且可取得之資料所支持。II,知識或資料之可取得性受限制係不確定性之來源,該限制並非管理階層所能控制(例如,受成本限制之影響)且其對編製所規定資訊產生之影響無法被消除。例如,當無法精確決定所規定資訊之貨幣金額,且於財務報表編製完成日前無法得知估計結果時,將產生估計不確定性。導因於管理階層偏頗或其他舞弊風險因子(在其影響固有風險之範圍內)之易發生不實表達之可能性,I,因某些狀況造成管理階層為編製資訊進行判斷時,故意或非故意未能維持「中立性」(neutrality),而產生管理階層偏頗之可能性,此等狀況亦即潛在管理階層偏頗之跡象。II,管理階層偏頗可能導致資訊之重大不實表達,其如屬故意之作為則係財務報導舞弊。該等跡象可能涉及誘因或壓力、機會及態度或行為合理化(在其影響固有風險之範圍內),而未能保持中立性。

4、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中之固有風險因子32

攸關固有風險因子,可能顯示存有個別項目聲明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事件及狀況例示複雜性,法令:,所營事業受高度複雜之法令管制。營運模式:,存有複雜之聯盟及合資關係。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涉及複雜流程之會計衡量。交易:,使用資產負債表外融資、特殊目的個體或其他複雜之融資安排。主觀性,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會計估計涉及多種可能衡量基準。例如,管理階層對折舊或建造收益及費損之認列。,管理階層對非流動資產(例如投資性不動產)之評價技術或模型之選擇。變動,經濟情況:,營運所在之地區經濟不穩定,例如貨幣重大貶值或高度通貨膨脹之國家。市場:,營運暴露於價格波動大之市場,例如期貨交易。客戶流失:,繼續經營及流動性之疑慮,包括流失重要客戶。產業模式:,受查者所處產業之變動。營運模式:,供應鏈之變動。,開發或提供新產品或服務,或跨入新事業。營業地區:,拓展新營業據點。受查者組織架構:,受查者個體之變動,例如大型收購、重組或其他不尋常事件。,營運個體或部門可能被出售。人力資源之專業能力:,主要員工之變動,包括重要主管離職。資訊科技:,資訊科技環境之變動。,導入與財務報導有關之重要新資訊科技應用系統。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新發布財務報導準則之適用。資本:,取得資本及融資之新限制。法令:,政府或主管機關開始調查受查者之營運或財務結果。,與環境保護相關新法令之影響。不確定性,報導:,涉及具高度衡量不確定性之事件或交易,包括會計估計及相關揭露。
,未決之訴訟及或有負債,例如產品保固、財務保證及環境負債。導因於管理階層偏頗或其他舞弊風險因子(在其影響固有風險之範圍內)之易發生不實表達之可能性,報導:,管理階層及員工從事財務報導舞弊之機會,包括於財務報表揭露中漏列或模糊重大資訊。
交易:,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金額重大之非例行性或非由系統自動處理之交易,包括集團企業間之交易及於期末認列大額收入之交易。,依管理階層意圖所記錄之交易,例如債務再融資、待出售資產及有價證券之分類。

(七) 查核規劃作業之書面紀錄

1、查核人員應將查核規劃作業列入查核工作底稿之事項包括:

  1. 查核團隊所進行之討論及所達成之重大決定。
  2. 查核人員透過風險評估程序對受查者及其環境、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流程、監督流程、資訊系統及溝通所取得瞭解(包含相關評估)之主要內容及其資訊來源,以及所執行之風險評估程序。
  3. 查核人員透過執行風險評估程序,對控制作業組成要素取得瞭解時,對所辨認控制之設計所作之評估,以及確認該等控制是否付諸實行。
  4. 所辨認及評估之整體財務報表及個別項目聲明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包括顯著風險及僅執行證實程序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查核證據之風險,以及作成該等重大判斷之理由。

2、對於續任查核案件,某些工作底稿可持續使用,惟於必要時應予以更新,以反映受查者營運或流程之改變。

3、除其他考量外,查核人員可能無法以單一方式將查核過程中已運用之專業懷疑記載於查核工作底稿,惟查核工作底稿仍可提供其已運用專業懷疑之證據33


【公報重要釋例】
  • 當執行風險評估程序同時取得可驗證及可反駁管理階層聲明之證據時,查核工作底稿可能包括查核人員如何評估該等證據,包括評估查核證據是否對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辨認及評估提供適當基礎所作之專業判斷。

4、審計準則公報第75號其他基本準則之規定,該等規定下之查核工作底稿可作為查核人員已運用專業懷疑之證據:

  1. 查核人員於設計及執行風險評估程序時,應以不偏頗之方式取得查核證據,即不偏向取得可驗證(corroborate)風險存在之查核證據,亦不偏向排除可反駁(contradict)風險存在之查核證據。
  2. 查核團隊主要成員應討論受查者對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之應用,以及其財務報表易發生重大不實表達之可能性。
  3. 查核人員應對受查者會計政策變動之原因取得瞭解,並評估受查者之會計政策是否適當,以及其與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是否一致。
  4. 查核人員應基於所取得之必要瞭解,評估受查者之內部控制制度組成要素就受查者之情況(考量其性質及複雜性)而言是否適當,並決定是否已辨認出一項或多項內部控制缺失。
  5. 查核人員應考量所有自風險評估程序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無論該等查核證據係可驗證或可反駁管理階層所作之聲明),並評估自風險評估程序所取得之查核證據,是否對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辨認及評估提供適當基礎。
  6. 查核人員應評估其對重大交易類別、科目餘額或揭露事項未存有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決定(亦即未被決定為主要交易類別、科目餘額或揭露事項)是否仍屬適當(如適用時)。

5、可擴縮性(Scalability)34

  1. 查核人員應運用專業判斷決定書面化方式。為支持查核人員所作困難判斷之理由,可能須有更詳細之書面紀錄。該等書面紀錄可使有經驗之查核人員縱未參與該查核案件,亦能瞭解所執行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2. 對較不複雜受查者之查核,查核工作底稿之格式及範圍可能較為簡化且內容相對扼要。
    1. 受查者之性質、規模、複雜性、內部控制制度及可提供之資訊,以及查核人員於查核過程中所使用之查核方法及技術,均影響查核工作底稿之格式及範圍。
    2. 查核人員對受查者之瞭解及相關事項無須全部書面化,書面化之關鍵要素可能包括查核人員據以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事項。
    3. 然而,查核人員於辨認並評估個別項目聲明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時,無須將所考量之每一固有風險因子予以書面化。

【公報重要釋例】
  • 對較不複雜受查者之查核,查核工作底稿可同時結合整體查核策略及查核計畫之書面紀錄。此外,風險評估之結果亦可單獨書面化或作為進一步查核程序書面紀錄之一部分。

註釋

  1. 審計準則公報第75號附錄二_瞭解固有風險因子第2條參照。返回內文
  2. 審計準則公報第75號附錄二_瞭解固有風險因子第5條參照。返回內文
  3. 審計準則公報第45號第24條參照。返回內文
  4. 某些審計準則公報包括「可擴縮性」之考量,此考量說明「基本準則」適用於所有企業之查核,無論其性質及情況複雜與否。雖然企業之規模可能為複雜性之指標,惟某些規模較小之企業可能具複雜性;反之,某些規模較大之企業可能較不具複雜性(審計準則公報第75號第9條參照)。返回內文

    資料來源

    • 本文章有關審計準則公報第75號「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著作權專屬於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有,本人基於研究目的自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網站公報內容閱覽專區取得並摘錄援引。

    延伸閱讀

    1. 國際審計準則公報ISA_240(審計準則公報第74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責任」)解析(上)
    2. 國際審計準則公報ISA_240(審計準則公報第74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責任」)解析(中)
    3. 國際審計準則公報ISA_240(審計準則公報第74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責任」)解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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