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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準則公報第七十五號「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第二部(中)

文章發表: 2022/04/08

賴柏錚

  • 國立臺北大學會計系碩士
  •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碩士
  • 文字工作者

重點說明

審計準則公報第75號係由審計準則委員會參考國際審計準則第315號(ISA315)之相關規定,全文計六節共265條及6個附錄,合計171頁,內容相當龐雜,採逐條解析方式並不易掌握該號公報全貌。據此,筆者擬透過主題式引導帶領讀者進入跨時代的審計新面貌。筆者將審計準則公報第75號及相關公報,整合為四個主題,分別為:

  • 主題一:查核規劃作業之核心
  • 主題二: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 主題三:對受查者取得必要之瞭解
  • 主題四:內部控制制度與使用資訊科技之風險、一般控制及對查核工作之影響

二、風險評估程序及相關作業

(一) 風險評估程序之目的及應有考量

1.查核人員設計及執行「風險評估程序」及相關作業所取得之資訊,並非基於蒐集個別項目是否存有重大不實表達,而係尋求支持所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水準之查核證據

  1. 僅執行風險評估程序未接續執行任何證實程序,無法對財務報表未存有重大不實表達提供合理確信。個別項目是否存有重大不實表達,應依據「進一步查核程序」所蒐集之查核證據,及適用之重大性而加以判定。

  2. 查核人員應設計及執行「風險評估程序」以取得查核證據,俾提供下列事項之適當基礎:
    1. 辨認並評估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整體財務報表」及「個別項目聲明」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2. 設計及執行「進一步查核程序」。
  3. 「風險評估程序」之性質及範圍因受查者之性質及情況(例如受查者之政策與程序及流程與制度之正式化程度)不同而異。查核人員宜運用專業判斷,決定擬執行風險評估程序之性質及範圍。
  4. 相較於續任案件,查核人員對首次承接案件須執行風險評估程序之性質及範圍可能較為廣泛。對續任案件之風險評估程序,查核人員可能著重自前期查核後所發生之變動。

2.審計準則公報對辨認並評估與特定事項或情況有關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亦提供進一步之規定及指引:

  1. 審計準則公報第74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責任」。
  2. 審計準則公報第56號「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查核」。
  3. 審計準則公報第67號「關係人」。
  4. 審計準則公報第61號「繼續經營」。
  5. 審計準則公報第54號「集團財務報表查核之特別考量」。

3.查核人員於設計及執行風險評估程序時,應以不偏頗方式取得查核證據

  1. 不偏頗方式係指不偏向取得可驗證之查核證據,亦不偏向排除可反駁之查核證據。
  2. 以不偏頗方式取得用以支持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辨認及評估之查核證據,可協助其辨認潛在矛盾之資訊(Potentially Contradictory Information),並於辨認及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時運用專業懷疑。

4.查核人員於執行風險評估程序時,應運用「專業懷疑」(Professional Skepticism)13對所蒐集查核證據進行謹慎之評估。此可協助查核人員對查核證據保持警覺,而不偏向可驗證風險存在之查核證據,亦不偏向可反駁風險存在之查核證據。

    【作者叮嚀】

    • 以不偏頗方式執行進一步查核程序之要求,係指查核人員在蒐集查核證據時即便基於成本效益考量,亦不應偏向容易取得之查核證據,亦不偏向排除成本過高之查核證據。重要查核證據不得因成本過高或困難而未取得

5.自風險評估程序所取得之查核證據

  1. 查核人員應評估自風險評估程序所取得之查核證據,是否對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辨認及評估提供適當基礎。
    1. 自風險評估程序所取得之查核證據,亦可作為查核人員設計「進一步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之依據,以因應所評估個別項目聲明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2. 如無法提供適當基礎,查核人員應執行「額外風險評估程序」,直至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可提供該基礎。
  2. 查核人員於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時,應考量所有自風險評估程序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無論該等查核證據係可驗證或可反駁管理階層所作之聲明。
    1. 自風險評估程序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包括「可驗證」或「可反駁」管理階層聲明之資訊。
    2. 查核人員於評估自風險評估程序所取得之查核證據時,宜考量是否已對「受查者及其環境」、「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及受查者之「內部控制制度」取得足夠瞭解以辨認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以及是否有可反駁管理階層聲明之證據而可能顯示存有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二) 風險評估程序

1.查核人員應藉由執行下列程序,取得使其作成合理之結論並據以表示查核意見之查核證據14

  1. 風險評估程序。
  2. 進一步查核程序,包含控制測試及證實程序(包含細項測試及證實分析性程序)。

2.查核人員設計之「風險評估程序」應包括:

  1. 「查詢」管理階層及受查者其他適當人員,包括內部稽核職能(如有時)之人員。
  2. 「分析性程序」。
  3. 「觀察」及「檢查」。

    • 【作者叮嚀】

      查核人員可使用自動化工具及技術,對大量資料(large volumes of data)(來自總帳、明細帳或其他營運資料)執行風險評估程序,包括分析、驗算、重新執行或調節(審計準則公報第75號第58條參照)。
      • 原審計準則公報第48號第5條就風險評估程序規定,應包括:「查詢」、「分析性程序」、「觀察」及「檢查」,並未包括「驗算」、「重新執行」或「調節」,並非表示審計準則公報第75號實行後風險評估程序也一定要包括「驗算」、「重新執行」或「調節」,只是很有可能而已。
      • 例如面對小規模受查者,查核人員很有可能在執行風險評估程序時,一併執行證實測試,此時所執行之風險評估程序(包括證實測試)即包括:「查詢」、「分析性程序」、「觀察」、「檢查」、「驗算」或「調節」。
      • 相對的,若查核人員基於查核效率之考量,於執行風險評估程序時,一併執行控制測試,此時所執行之風險評估程序(包括控制測試)即包括:「查詢」、「觀察」、「檢查」、「重新執行」。

3.查核人員對受查者及其環境、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及受查者內部控制制度取得必要瞭解時,應執行所有風險評估程序,但無須對該瞭解之每一層面執行所有風險評估程序

  1. 言下之意,瞭解受查者不同層面時,查詢、分析性程序、觀察及檢查不一定要全部都使用,可使用其中數個或全部。查核人員取得對受查者必要瞭解事項時,所設計及執行之風險評估程序組合如下:
  2. 可使用之查核程序,查核人員對受查者應瞭解之層面,對受查者及其環境,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受查者內部控制制度,查詢,○,○,○,檢查,○,○,○,觀察,○,╳,○,分析性程序,○,╳,╳
  3. 查核人員亦可執行其他程序,以取得有助於辨認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資訊。該等其他程序可能包括查詢監理機關、受查者聘任之外部法律顧問或評價專家。
  4. 如可提升查核效率,查核人員於執行風險評估程序時,亦可能同時執行證實程序或控制測試。於此情況下,查核人員所取得用以支持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辨認及評估之查核證據,亦可能支持個別項目聲明不實表達之偵出或控制執行有效性之評估。

    • 【作者叮嚀】

      • 查核人員設計及執行「風險評估程序」,係為瞭解與查核攸關內部控制是否設計並付諸執行,作為是否設計及執行控制測試之基礎,與進一步查核程序之「控制測試」係為評估控制風險,決定應否修正所規劃證實程序性質、時間及範圍,兩者內涵並不相同。據此,僅執行風險評估程序,無法評估控制風險。
      • 惟某些情況下,執行風險評估程序時,雖非作為所規劃控制測試之用,查核人員仍可能藉由該程序取得個別項目控制執行有效性之查核證據。
        1. 例如,在規劃查核工作階段,查核人員原預期透過風險評估程序之「查詢」,瞭解受查者銷貨交易「職能分工」控制點之設計及付諸執行情形,竟然意外發現行銷人員同時兼任顯不相容職務(如授信作業),存有內部控制顯著缺失(該控制點之運作非屬有效)。此時,雖未設計及執行控制測試,已可藉由該風險評估程序之「查詢」結果,評估控制風險(即評估內部控制運作有效性)。
        2. 例如查核人員執行風險評估程序瞭解內部控制時,可能同時執行部分之控制測試【同步測試】。

4.查核程序之規劃(包括風險評估程序及進一步查核程序),應於整個查核過程中持續進行。例如:

  1. 查核人員對風險評估程序之規劃,通常於查核過程之初期進行。
  2. 然而規劃進一步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則視風險評估之結果而定。【風險評估程序與進一步查核程序並非各自獨自,有可能產生相互影響】

(三) 進一步查核程序

1、查核人員設計進一步查核程序時,應考量對每一個別項目聲明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評估水準,理由包括:

  1. 如因相關個別項目之特性,而產生重大不實表達之可能性(亦即所評估固有風險)時,查核人員之進一步查核程序能否有效因應等風險。
  2. 進行風險評估時是否存有內部控制運作係屬有效之預期(亦即所評估控制風險水準),將影響查核人員應否對控制是否有效執行取得查核證據。

2、進一步查核程序,包括「控制測試」與「證實程序」(測試),其中「證實程序」包含細項測試及證實分析性程序15。查核人員對所評估個別項目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設計及執行「進一步查核程序」時,可能決定併採控制測試與證實程序,或經判斷僅執行證實程序即可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3、查核人員之進一步查核程序,可能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1. 查核人員唯有執行控制測試,方能有效因應對特定聲明所評估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時,查核人員應執行控制測試。
  2. 對特定聲明僅執行證實程序係屬適當,查核人員可能選擇不執行控制測試,而僅執行證實測試。
  3. 採用控制測試及證實程序併用之方式,較為有效。

    • 【作者叮嚀】

      • 查核人員唯有執行控制測試,方能有效因應對特定聲明所評估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1. 於某些情況下,查核人員可能無法僅藉由證實程序而對個別項目聲明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此時,查核人員唯有執行控制測試,方能有效因應對特定聲明所評估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2. 例如受查者以資訊科技系統處理其營運,且除透過資訊科技系統外,未對交易產生或留下書面紀錄之情況
      • 對特定聲明僅執行證實程序係屬適當時,查核人員於執行相關風險評估時將不考量該內部控制可能產生之影響。例如查核人員之風險評估程序未對該特定聲明辨認出任何有效之控制,或因執行控制測試較無效率,而使查核人員於決定證實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時,不欲信賴控制執行之有效性。

4、不論查核人員所選擇之方式為何,所評估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不論為何,均應對每一重大個別項目設計及執行「證實程序」16

  1. 有效運作之內部控制得降低財務報表發生重大不實表達可能性,因此,查核人員可能選擇針對受查者內部控制設計並執行「控制測試」,決定受查者內部控制運作有效性程度,以決定得否信賴受查者之內部控制及得信賴之程度為何。
    1. 查核人員執行控制測試之結果支持內部控制運作係屬有效之預期,可適度減少應執行之證實測試,進而提升查核之效率。然查核人員可能會依其執行控制測試之結果,修正其執行證實測試之性質、時間與範圍。
    2. 查核人員僅執行控制測試時,並無法蒐集足以支持其對財務報表是否允當結論之查核證據。因此,不論查核人員所選擇之方式為何(不論是否執行控制測試),均應對每一重大交易類別、科目餘額及揭露事項,設計及執行行「證實測試」
    3. 查核人員之風險評估程序未對該特定聲明辨認出任何有效之控制,或因執行控制測試較無效率,而使查核人員於決定證實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時,不欲信賴控制執行之有效性時,對個別項目聲明僅執行證實測試可能係屬適當。
  2. 查核人員針對個別項目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所設計進一步查核程序之組合,包括
  3. 進一步查核程序之組合,因應導因於舞弊及錯誤之個別項目層級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僅設計及執行證實程序,併採控制測試及證實程序,僅設計及執行證實分析性程序,╳,僅設計及執行細項測試,○,併採證實分析性程序及細項測試,○,控制測試+僅設計及執行證實分析性程序,○,控制測試+僅設計及執行細項測試,○,控制測試+併採證實分析性程序及細項測試,○

      【作者叮嚀】

      • 當查核人員對風險之評估係由執行控制測試所取得之查核證據支持時,僅執行證實分析性程序即可將查核風險降低至可接受之水準(審計準則公報第49號第70條參照)。翻譯成白話文,就是當查核人員將控制風險評估在較低水準,並透過控制測試取得較具說服力之查核證據時,其證實程序可僅執行證實分析性程序即可。
      • 現行審計準則公報似乎認為不能僅設計及執行證實分析性程序,如查核人員對個別項目MMR有設計及執行控制測試時,其證實程序才可以僅設計及執行證實分析性程序,不可僅對個別項目MMR設計及執行證實分析性程序。
      • 惟作者主張依ISA 315(2019 Revised)已將不具「攸關聲明」之個別項目,定義為「非主要個別項目」,查核人員對「不具重大性」之「非主要個別項目」,僅設計及執行證實分析性程序未嘗不可。因為不具重大性之非主要個別項目,代表金額不具重大性,且亦無發生不實表達(誤述)可能性之個別項目,查核人員本來就無須設計及執行進一步查核程序,惟若查核人員基於保守起見,仍設計及執行證實程序,並僅執行證實分析性程序未執行細項測試,未違反審計準則攸關規範。

5、查核人員所評估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愈高,愈須取得更具說服力之查核證據。

  1. 查核程序之範圍通常隨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增加而增加17查核人員所評估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愈高,愈須取得更具說服力之查核證據18
  2. 查核人員可透過增加證據之數量,或取得更攸關或可靠之證據(例如,更著重向第三者取得證據,或向數個獨立來源取得驗證性證據),以增加查核證據之說服力。

6、某些會計資料及其他證據如僅以電子形式存在或僅能於某些時間點取得,則可能影響進一步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四) 風險評估程序_「查詢」進一步詳析

1.「查詢」管理階層及受查者其他適當人員,包括內部稽核職能(如有時)之人員。

  1. 查核人員可能透過查詢受查者管理階層及負責財務報導之人員取得資訊,以作為辨認並評估風險及設計進一步查核程序之適當基礎。
  2. 查核人員於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時,查詢管理階層、負責財務報導之人員、受查者之其他適當人員及不同授權層級之職員,可提供查核人員不同角度之觀點。
  3. 直接查詢之對象,可獲得之資訊,治理單位,有助於查核人員瞭解治理單位監督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之程度。,負責複雜或不尋常交易之啟動、處理或記錄之職員,有助於查核人員評估受查者特定會計政策選擇及應用之適當性。,內部法務人員,可取得受查者訴訟、法令遵循、舞弊或疑似舞弊、保固、售後服務之義務、與策略夥伴間之安排(例如合資協議)及其他合約條款之意涵等相關資訊。,行銷或業務人員,可取得受查者行銷策略改變、銷售趨勢或與客戶之合約安排等相關資訊。,風險管理職能(或執行該職能之人員),可取得可能影響財務報導之營運風險及法令風險等相關資訊。,資訊人員,可取得系統變動、系統或控制失效或其他資訊科技風險等相關資訊。

2.向內部稽核職能之適當人員查詢

  1. 無論查核人員是否欲採用內部稽核工作並據以修正所執行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或範圍,查核人員均應向內部稽核人員執行直接查詢
  2. 查詢內部稽核職能之適當人員,可對查核人員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及內部控制制度,以及辨認並評估整體財務報表及個別項目聲明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提供有用之資訊。
    1. 查核人員於瞭解控制環境時,可考量管理階層如何回應內部稽核職能就與財務報表編製攸關之內部控制缺失所提出之發現及建議,包括是否及如何將該等回應付諸實行。查核人員亦可考量該等回應是否由內部稽核職能評估其後續執行情形。
    2. 內部稽核職能於執行工作時,可能已取得對受查者營運及營業風險之瞭解,且根據其工作可能有所發現(例如已辨認之內部控制缺失或風險),此可對查核人員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內部控制制度,以及查核人員之風險評估或其他查核層面提供有價值之資訊。
    3. 特別攸關之查詢內容可能為內部稽核職能向治理單位所提出之事項,以及內部稽核職能所執行風險評估流程之結果
  3. 查核人員如向內部稽核職能中之適當人員執行查詢時,該適當人員係指依查核人員之判斷,具有適當知識、經驗及權限之人員,例如內部稽核主管或內部稽核職能之其他適當人員。查核人員可能認為與該等人員定期開會係屬適當。
  4. 於查核案件初期與受查者內部稽核職能之適當人員建立溝通,並於案件執行過程中持續溝通,有助於有效之資訊分享。
    1. 該等溝通可使查核人員被告知內部稽核職能所獲悉之重大事項,該等事項可能影響查核人員工作。
    2. 查核人員於規劃與執行查核時運用專業懷疑至為重要,包括對使查核證據(例如,文件及管理階層對查詢之回應)可靠性產生疑慮之資訊保持警覺。
    3. 因此,於案件執行過程中與內部稽核職能之溝通,可能使查核人員獲悉該等資訊,進而於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時將其納入考量。
  5. 基於內部稽核職能對查核人員所作查詢之回應,如有與受查者財務報導及財務報表查核攸關之發現,查核人員可能認為閱讀內部稽核職能之相關報告係屬適當。可能攸關之內部稽核職能報告包括:
    1. 該職能之稽核策略及規劃文件。
    2. 向管理階層或治理單位說明其發現之報告。
  6. 如內部稽核職能提供查核人員有關已發生、疑似或被指控舞弊之資訊,查核人員應於辨認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時將其納入考量。

3.瞭解內部稽核職能於受查者「監督」內部控制制度之流程所扮演角色。

  1. 受查者內部稽核職責及其確信工作之性質,如與受查者財務報導有關,查核人員可能採用內部稽核工作,並據以修正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或範圍。
  2. 例如,基於以往查核經驗或查核人員之風險評估程序,當顯示內部稽核職能依受查者之複雜性及其營運之性質具有足夠及適當之資源,且對治理單位具有直接報告關係時,查核人員愈可能採用內部稽核工作。
  3. 內部稽核職能之作業不同於其他與財務報導攸關之監督性控制19。內部稽核職能之作業與其他部門所執行監督性控制作業之區別,在於內部稽核職能應用系統化且嚴謹之方法規劃、執行、監督、複核及記錄其作業20

(五) 風險評估程序_「分析性程序」及「觀察及檢查」進一步詳析

1.分析性程序

  1. 分析性程序有助於辨認不一致及不尋常交易或事件,以及顯示對查核可能有影響事項之金額、比率或趨勢。所辨認之不尋常或非預期關係有助於查核人員辨認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特別是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2. 作為風險評估程序所執行之分析性程序,可辨認出查核人員未察覺之受查者層面,或瞭解固有風險因子(例如變動)如何影響聲明易發生不實表達之可能性,因此可協助查核人員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3. 作為風險評估程序所執行之分析性程序可能使用之資料,包括:
    1. 包括財務資訊及非財務資訊,例如銷貨收入與銷售場地大小或銷貨數量(非財務資訊)間之關聯性。
    2. 使用「高度彙總」資料(例如財務報表項目之金額)。該等分析性程序之結果可對發生重大不實表達可能性提供概括性之初步跡象。
  4. 查核人員於許多查核案件中,可執行資訊之簡單比較,例如,分析期中或月結科目餘額自前期餘額以來之變動,以取得潛在風險較高領域之跡象。
  5. 執行分析性程序可能使用自動化工具或技術。對資料使用自動化分析性程序可稱為資料分析。

2.觀察及檢查

  1. 查核人員執行觀察及檢查程序,可用以支持、驗證或反駁自管理階層及其他人員所作查詢而獲取之資訊,並可提供有關受查者及其環境之資訊。
  2. 如受查者未將控制之政策或程序書面化,或其正式化程度較低,查核人員仍可透過觀察或檢查控制之執行,取得某些支持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辨認及評估之查核證據。
  3. 風險評估程序可能包括對下列項目執行觀察或檢查程序:
    1. 受查者之營運狀況。
    2. 內部書面文件(例如營運計畫及策略)、紀錄及內部控制手冊。
    3. 管理階層編製之報告(例如各季管理報告與期中財務報表)及治理單位提供之相關報告(例如董事會議事錄)。
    4. 受查者之辦公處所及廠房設施。
    5. 受查者之外部資訊(例如,商業、經濟、法令及金融期刊或出版品,分析師、銀行或評等機構之報告),或有關受查者財務績效之其他外部文件。
    6. 管理階層或治理單位之作為(例如,觀察審計委員會之會議情形)。
  4. 自動化工具或技術亦可用於觀察或檢查特定資產,例如透過使用遠端觀察工具(例如無人機)。

(六) 自其他來源取得風險評估程序所需之資訊

1.查核人員取得風險評估程序之查核證據時,應考量自下列「其他來源」所取得之資訊:

  1. 其他資訊來源包括:
    1. 自客戶關係及查核案件之承接或續任程序21
    2. 主辦會計師為受查者所執行之其他案件(如適用時)22
  2. 自其他來源所取得之資訊可能與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辨認及評估攸關,該等資訊可提供有關下列事項之資訊及見解(insights):
    1. 受查者之性質及其營業風險,以及自前期查核後所發生之變動。
    2. 管理階層及治理單位之誠信及道德觀,其可能與查核人員對控制環境之瞭解攸關。
    3. 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及其如何應用於受查者之性質及情況。

2.查核人員於設計及執行風險評估程序時,可能包括自受查者內部或外部之多種來源取得證據

  1. 查核人員無須執行全面性搜尋以辨認查核證據之所有可能來源
  2. 除其他來源之資訊外,風險評估程序資訊之「可能來源」包括:
    1. 與管理階層、治理單位及受查者之其他主要人員(例如內部稽核人員)之互動。
    2. 自外部第三方(例如主管機關)直接或間接取得之資訊。
    3. 與受查者相關之公開資訊,例如,受查者發布之新聞稿、分析師或投資人會議之資料、分析師之報告或有關交易活動之資訊。

3.無論資訊之來源為何,查核人員應考量擬作為查核證據之資訊之攸關性及可靠性。

4.使用以前年度查核經驗及查核程序所取得之資訊作為風險評估程序時應有之考量

  1. 當查核人員擬採用自以往對受查者之經驗及執行查核程序所取得之資訊時,應評估該等資訊作為本期查核證據是否仍屬「攸關」及「可靠」
    1. 如受查者之性質及情況已改變或查核人員已取得新資訊,則以往資訊對本期查核可能不再攸關或可靠。
    2. 查核人員可執行查詢及其他適當查核程序(例如對相關制度執行穿透測試),以確認所發生之改變是否影響該等資訊之攸關性或可靠性。
    3. 如資訊不再可靠,查核人員可考量執行於當時情況下適當之額外程序。
  2. 查核人員自以往對受查者之經驗及所執行之查核程序,可取得與決定風險評估程序之性質及範圍攸關之資訊,以及與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辨認及評估攸關之資訊。
  3. 查核人員自以往對受查者之經驗及所執行之查核程序,可取得下列事項之資訊:
    1. 以往所辨認之不實表達及其是否及時更正。
    2. 受查者之性質及其環境與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內部控制缺失)。
    3. 自前一會計期間結束後,受查者及其營運所發生之重大變動。
    4. 查核人員對特定類型之交易及其他事件或科目餘額(及相關揭露)執行必要查核程序時,曾遭遇之困難(例如導因於其複雜性)。

(七) 查核團隊討論

1、主辦會計師與查核團隊「主要」成員應討論受查者對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之應用,以及其財務報表易發生重大不實表達之可能性。

2、當有查核團隊成員未參與查核團隊討論時,主辦會計師應決定必須與該等成員溝通之事項。

3、查核團隊成員間討論受查者對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之應用,以及其財務報表易發生重大不實表達之可能性,該討論有助於:

  1. 較具經驗之查核團隊成員(包括主辦會計師)可根據其對受查者之瞭解,分享獨到見解。分享資訊有助於提升所有查核團隊成員對受查者之瞭解。
  2. 使查核團隊可就受查者所面臨之營業風險、固有風險因子如何影響個別項目易發生不實表達之可能性,以及對財務報表易發生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之可能方式及項目,交換相關資訊。
  3. 查核團隊成員更深入瞭解所負責之財務報表特定項目發生重大不實表達之可能性,以及瞭解所執行查核程序之結果將如何影響其他查核層面,包括進一步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之決定。該討論尤其有助於查核團隊成員就每一成員本身對受查者性質及情況之瞭解,進一步考量與該等瞭解矛盾之資訊。
  4. 查核團隊成員得以溝通及分享查核中所取得之新資訊,該等資訊可能影響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評估或因應該等風險所執行之查核程序。

4、審計準則公報第74號規定查核團隊之討論應著重於受查者財務報表易發生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可能方式及項目,包括舞弊可能如何發生。

5、查核人員應運用專業懷疑對查核證據進行謹慎之評估。

  1. 詳實及開放之查核團隊討論(包括於續任查核案件)可能有助於辨認及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2. 該討論亦可能使查核人員辨認出特別須運用專業懷疑之特定查核領域,而因此指派查核團隊中較具經驗及適當技能之成員參與執行與該等領域相關之查核程序。

6、可擴縮性

  1. 如查核案件僅由單一個人(例如個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執行,亦即查核團隊討論並不可行。
  2. 如查核案件係由大型查核團隊執行(例如集團財務報表查核)時:
    1. 查核團隊之所有成員同時參與討論有時並非必要,或實務上不可行(例如在多據點查核之情況下),且查核團隊之全部成員亦無須皆被告知討論之所有決定。
    2. 主辦會計師可先與查核團隊之主要成員包括具有專門技術或知識之成員,或負責查核集團組成個體之人員(如適當時)討論後,再考量對查核團隊係屬必要之溝通範圍,授權其與查核團隊之其他成員進行討論。
  3. 對查核團隊成員之溝通,如係依據主辦會計師同意之溝通計畫進行,將更為有效。

7、討論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中之揭露

  1. 將受查者所適用財務報導架構之揭露規定列為查核團隊討論事項,可協助查核人員於查核初期辨認出可能存有與揭露有關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項目(即使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僅要求簡化揭露)。
  2. 查核團隊可能討論之事項包括:
    1. 財務報導規定之變動,其可能導致重大新增或修正之揭露。
    2. 受查者環境、財務狀況或營運活動之變動,其可能導致重大新增或修正之揭露,例如於受查期間之重大企業合併。
    3. 以往為取得足夠及適切查核證據曾遭遇困難之揭露。
    4. 複雜事項之揭露,包括對揭露哪些資訊涉及管理階層重大判斷者。

註釋

  1. 專業懷疑係查核人員於進行專業判斷時所運用之態度,以作為其行動之基礎(審計準則公報第75號第49條參照)。返回內文
  2. 審計準則公報第53號第20條參照。返回內文
  3. 審計準則公報第53號第20條參照。返回內文
  4. 審計準則公報第49號第17條參照。返回內文
  5. 審計準則公報第49號第43條參照。返回內文
  6. 查核人員因所評估之風險較高而須取得較具說服力之查核證據時,可增加證據之數量,或取得更攸關或可靠之證據(例如,更著重向第三者取得證據,或向數個獨立來源取得驗證性證據)。返回內文
  7. 例如管理階層對管理性會計資訊之複核,該複核係用以協助受查者預防或偵出不實表達。返回內文
  8. 審計準則公報第73號第43條參照。返回內文
  9. 查核人員依審計準則公報第44號「查核歷史性財務資訊之品質管制」對客戶關係及查核案件之承接或續任所執行之程序,包括所達成之結論。返回內文
  10. 主辦會計師為受查者所執行之其他案件。主辦會計師於執行其他案件時,可能已取得與查核攸關之瞭解,包括受查者及其環境。該等案件可能包括協議程序、其他查核或確信案件,前述案件可能包含為因應主管機關額外要求之案件。返回內文

    資料來源

    • 本文章有關審計準則公報第75號「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著作權專屬於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有,本人基於研究目的自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網站公報內容閱覽專區取得並摘錄援引。

    延伸閱讀

    1. 國際審計準則公報ISA_610(審計準則公報第73號「採用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解析(上)
    2. 國際審計準則公報ISA_610(審計準則公報第73號「採用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解析(中)
    3. 國際審計準則公報ISA_610(審計準則公報第73號「採用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解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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