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甲公司與乙公司進行股份轉換,由乙公司發行新股給甲公司之股東,以取得甲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交易完成後,甲公司成為乙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甲公司原股東取得乙公司70%股權,乙公司原股東占30%股權,請問本案股份轉換時,甲公司股東有無產生所得及所得類別為何?乙公司依財務會計規定調整資產、負債至公允價值並認列商譽,稅務申報可否認定?乙公司未分配盈餘稅之課稅範圍應如何認定?
壹、爭點說明
一、股份轉換與連結稅制
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5款規定,股份轉換係指公司讓與全部已發行股份予他公司,而由他公司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支付公司股東作為對價之行為,傳統意義上的股份轉換之對價僅限於股份,惟立法者認為公司進行併購行為,只要能合理評估其對價,無論何種財產,均得為併購之對價,為使公司進行股份轉換時之對價方案更具多元性,爰增列「而由他公司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支付公司股東」,使公司進行股份轉換時,得安排更具彈性之對價方案,所以股份轉換是受讓公司取得轉換公司全部的股份,進而使轉換公司成為受讓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的一種併購行為。
企業併購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第27條至第30條規定收購,而持有其子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達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90%者,得自其持有期間在一個課稅年度內滿12個月之年度起,選擇以該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其他有關稅務事項,應由該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別辦理。」故公司因股份轉換持有子公司股份達已發行股份總數90%且滿足持有期間要件者,可選擇採連結稅制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最大的優點在於發生橫向盈虧互抵的效果,可以有效減輕集團整體的稅賦。
二、反向股份轉換之概念與會計處理
企業合併若是透過交換權益而達成,通常發行權益方為收購者,惟基於會計處理的目的,將發行權益方辨認為被收購者時,即為反向收購,一項收購交易是否為反向收購,需考量企業合併後個體中之相對表決權、合併後個體治理單位之組成、合併後個體高階管理階層之組成等因素綜合判斷,進一步來說,當合併消滅公司的股東可以控制合併存續公司或轉換公司的股東可以控制受讓公司,此種併購型態即為反向合併或反向股份轉換。
因為會計處理著重在經濟實質而非法律形式,所以當一項收購交易被認定為反向收購,此時法律上的收購者為會計上的被收購者,法律上的被收購者反而為會計上的收購者,在反向收購之情況下,不論被收購公司是否消滅,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3號「企業合併」(下稱IFRS 3)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表,該報表係以法律上母公司(會計上被收購者)之名義所發布,實質上係法律上子公司(會計上收購者)財務報表之延續,所以編製的原則為:(一)法律上子公司(會計上收購者)按合併前帳面金額認列與衡量之資產及負債;(二)法律上母公司(會計上被收購者)按公允價值認列與衡量之資產及負債;(三)權益總額為法律上子公司(會計上收購者)合併前之權益總額加上設算移轉對價的公允價值;(四)股本為法律上母公司(會計上被收購者)合併前之股本加上因併購發行之股份;(五)保留盈餘為法律上子公司(會計上收購者)合併前之保留盈餘。
三、反向股份轉換之課稅爭議
(一) 轉換公司股東以原持有轉換公司股票轉換取得受讓公司股票,有無產生所得及其所得類別疑義
從經濟實質上分析,股份轉換的本質是轉換公司的股東將所持有轉換公司的股份讓與給受讓公司,並取得對價的行為,與現物出資相似,財政部69年5月5日台財稅第33561號函規定,公司發行新股,認購股東以持有他公司股票為出資抵繳股款,該股票所抵繳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認購股東之證券交易所得;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5款亦規定,營利事業以應收債權、他公司股票或固定資產等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成本部分,應列為收益。
故財政部96年2月7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0610號函釋,公司股東依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5款規定,以原持有之該公司股票,轉換取得他公司發行之特別股者,各該讓與已發行股份予他公司之股東,其所抵繳他公司發行特別股股款之金額超過其所讓與股份之原始取得成本部分,屬證券交易所得。
另從取得股份的角度而言,一般股份轉換與反向股份轉換並無不同,最大的差別在於反向股份轉換下,轉換公司的股東取得多數受讓公司的股份,以致可以控制受讓公司,然並不會改變轉換公司股東以轉換公司股票抵繳受讓公司發行股票的事實,所以當抵繳股款的金額超過轉換公司股東持有轉換公司股份的成本,該差額於性質上即為證券交易所得。
就本案而言,甲公司股東以所持有甲公司股票抵繳乙公司發行新股股款的金額(即乙公司發行新股的股本及超過票面金額之溢額之合計數),超過原始持有成本部分,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認定為證券交易所得......(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或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66期 訂閱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