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之探討【執業進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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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Discussion on Article 8 (3) of the Income Tax Act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8條明示各類所得應如何判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中第3款規定:「在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明示勞務報酬是以勞務提供地作為判斷原則。然而,目前國際間交流頻繁,跨國提供勞務的商業行為屢見不鮮,且勞務提供與使用極可能橫跨不同租稅管轄權,甚至須藉由不同境內的個人或營利事業協助始得完成該項勞務,一旦勞務提供地無法明確辨別,所得來源的判定勢必會出現模糊地帶。因此,為使各類所得判定條件更加明確,財政部於2009年訂定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以下簡稱認定原則),其中第4條第1項即針對「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提出更完整的判定標準。 | |
延伸學習 |
雖然我國政府正積極拓展我國租稅協定網絡,但在沒有有效租稅協定透過營業利潤分配課稅權之前提下,此仍勢必將讓許多主要於境外提供勞務所取得之所得被視為我國來源所得,進而使境外企業承擔納稅義務,然此舉是否可能造成降低境外企業提供專業勞務的意願? 有待未來更進一步釐清。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97-102 | |
出版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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