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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1
公司治理主管一職源自於1902年英國普通法所規範的「公司秘書」,在臺灣,則是分別由2016年「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2018年「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正式確認其角色與職責。
2025/10/29
觀察公司法第245條選派檢查人事件之實務見解,法院對於「必要性」之審查,似可逐步類型化區分為「積極判斷要素」與「消極判斷要素」。關於積極判斷要素以及聲請股東曾任或為現任董事、監察人,是否影響其聲請資格之議題,筆者已撰文論
2024/12/18
2024/07/03
早期我國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並無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之規定。為強化公司治理,我國於2006年1月證交法修正時,正式將獨立董事法制化。一方面,期許透過獨立董事之設置,能提升董事會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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