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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搜尋結果: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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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7
按「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依第16條規定之期限申報繳納贈與契  
2024/01/03
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適當應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遺產稅上  
2023/12/20
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稱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失,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  
2023/11/08
1985年5月增訂民法第1030條之1,創設聯合財產制(後改為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夫妻於婚姻關係消滅時,應將彼此「現存的婚後財產淨額-剩餘財產」,平均分配的請求權機制,亦稱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下稱剩餘財產請求權),  
2023/11/01
在臺灣,多數的人結婚並不會特別去約定雙方的財產制,而是採用法定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婚後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向婚後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剩餘財產的差額分配,這就是配偶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立法目的在於平均分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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