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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7
按「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依第16條規定之期限申報繳納贈與契
2024/01/03
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適當應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遺產稅上
2023/12/20
2023/11/08
1985年5月增訂民法第1030條之1,創設聯合財產制(後改為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夫妻於婚姻關係消滅時,應將彼此「現存的婚後財產淨額-剩餘財產」,平均分配的請求權機制,亦稱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下稱剩餘財產請求權),
2023/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