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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107年2月總統府公布所得稅法修正內容及理由精粹

文章發表: 2018/03/12

施敏

  • 高點教育出版集團 教授 財政學&稅務法規 施敏博士

一、綜合所得稅部分

(一)修法大意

  1. 調高綜合所得稅四項扣除額:
  2. 刪除最高邊際稅率45%:課稅級距由6級降為5級,最高稅率45% 降為40%。

(二)修法理由

  1. 為適度減輕中低所得者、薪資所得者及身心障礙者之租稅負擔,並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45號解釋,提高部分扣除額,俾使全民共享稅制改革利益。
  2. 原本綜合所得稅適用最高邊際稅率45%,與鄰近國家相較,與日本相當,惟高於韓國(40%)、新加坡(22%)及美國(39.6%)等。為建立具國際競爭力之租稅環境並提高留才攬才誘因,刪除45%課稅級距及稅率規定。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

(一)修法大意

  1. 獨資、合夥組織:其所得額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歸課出資人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2.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率:由17%調高為20%。惟全年課稅所得額50萬元以下者,分年調高:107年度為18%、108年度為19%,109年度以後為20%。
  3. 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之稅率:由稅率10% 調降為5%。
  4. 財團法人之股利所得:刪除「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之股利所得不計入所得額之規定。

(二)修法理由

  1. 我國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與其他國家如日本(最高23.4%)、韓國(最高22%)、中國大陸(25%)、英國(19%)及美國(35%)相較,我國稅率尚屬偏低。
  2. 為適度降低稅制對股利決策之影響,使營利事業尤其是較難向外募資之中小型企業能依自身營運需求選擇保留盈餘,累積資本以因應未來投資及擴廠需要,自107年度起,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0%調降至5%,更具國際競爭力。
  3.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不得分配盈餘予他人,其獲配股利或盈餘為最終受益者,與營利事業取得轉投資收益嗣後再分配予個人股東時課稅情形不同,其獲配股利或盈餘應併計其收入,依行政院訂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徵、免所得稅

三、兩稅合一部分

(一)修法大意

  1. 廢除兩稅合一之「部分設算扣抵制度」。
  2. 「居住者」股利所得課稅二擇一制:
    1. 股利所得合併計稅: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後計算應納稅額,股利所得之8.5%可抵減其應納稅額,扣抵稅額每一申報戶以8萬元為上限(全年股利所得約94萬元以下者可抵税或退税)。
    2. 股利所得分開計稅:股利所得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不得減除免稅額、扣除額。
  3. 「非居住者」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上調為21%。

(二)修法理由

  1. 依國際股利所得課稅制度改革趨勢,原採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之國家,如德國、法國、義大利、芬蘭、挪威、土耳其、英國及西班牙等,近年改採部分免稅法或分離課稅法,或兩法擇一或併同適用之方法課稅。為建立符合國際趨勢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參考國際稅制改革趨勢,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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