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項目、憑證、帳簿及財務報表格式
台灣商業會計法
- 第13條:會計憑證、會計項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其名稱、格式及財務報表編製方法等有關規定之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大陸會計法
- 第13條第1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差異分析
- 台灣中央主管機關依該條的規定,訂有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該準則第3條規定:「本準則所列會計憑證、會計項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商業得因實際需要增訂。(第1項)記帳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之名稱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第2項)」與大陸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範有類似的效果。
延伸閱讀
- 【商業會計法】前言(1)
- 【商業會計法】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及主管機關(2)
- 【商業會計法】負責人與會計人員(3)
- 【商業會計法】會計項目、憑證、帳簿及財務報表格式(4)
- 【商業會計法】會計憑證(5)
- 【商業會計法】會計帳簿(6)
- 【商業會計法】會計事務處理程序(7)
- 【商業會計法】財務報表的編製(8)
- 【商業會計法】會計期間、記帳之貨幣文字、會計事項及會計制度(9)
- 【商業會計法】違反規定的處罰(10)
知識庫
- 杜遠航,論中國大陸會計法的再修訂與會計法治,月旦財經法雜誌,39期,2016年11月。
- 翟繼光,論中國大陸會計法修訂中——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存廢,月旦財經法雜誌,39期,2016年11月。
- 馬秀如,企業會計人員的證照——兩岸比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1期,2018年1月。